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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北京市怀柔区资金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15-07-09

北京市怀柔区资金奖励政策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发改发〔2014〕17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能源审计资金奖励标准

年综合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10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9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8万元;年综合能耗500-2000吨标准煤的公共机构,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8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8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7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6万元。

三、能源审计资金奖励对象

资金奖励对象为纳入怀柔区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推广实施方案,且能源审计报告质量最终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年综合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年综合能耗500-2000吨标准煤的公共机构。

四、能源审计资金奖励管理要求

奖励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审计等要求,专项用于能源审计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奖惩措施

(一)每2年召开1次全区节能表彰大会。对2年考核总评成绩前6名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2年的考核结果中有1年为未完成等级的单位,不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在区政府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列支。

(二)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办理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规定,暂停其新建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和审批;对重点用能单位中涉及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区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