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3日
生效时间:2015年1月1日
核心摘要: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3日 生效时间:2015年1月1日
核心摘要: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4']151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生效时间:2015年3月1日
核心摘要: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和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87号)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日
生效时间:2015年4月2日
核心摘要: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等综合应用示范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方和中央部门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并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分配结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据实结算等方式。对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7日
生效时间:2015年5月1日
核心摘要: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
发布时间:2015年4月30日
生效时间:2015年5月1日
核心摘要:
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精矿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其计算公式为:精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量×单位价格。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矿销售额不包括从矿区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其中成本法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市场法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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