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
生效时间:2014年10月31日
核心摘要:
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支持小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此外,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环保部 工信部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的公告(环保部 工信部公告 2014年 第82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5日
生效时间:2015年1月1日
核心摘要:
规定了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信息管理规范、视频监控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拆解处理设施、设备规范和拆解处理过程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联合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的通告(工信部联节['2014']573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生效时间:2015年3月13日
核心摘要:
共涵盖开发类、应用类和推广类三个大类,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资源综合利用、噪声与震动控制、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与药剂、环境污染应急处理8个方面。其中开发类共包含22项装备技术;应用类包含31项装备技术;推广类包含54项装备技术。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973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生效时间:2014年12月22日
核心摘要: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完善采购流程、自觉实施和强化绿色采购;鼓励企业要求供应商在产品设计过程中更多采用生态设计技术,并对所采购的产品或原材料在仓储和物流运输等环节推行智能化、信息化和便捷化的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鼓励企业对采购的产品和原材料建立废弃物回收处理流程,以实现循环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水泥行业产能置换有关问题的意见(工信厅产业函['2015']163号)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3日
生效时间:2015年3月13日
核心摘要:
水泥粉磨站新(改、扩)建和在建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同时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JT窑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的JT窑,可用于水泥熟料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5']34号)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3日
生效时间:2015年3月13日
核心摘要:
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城市交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编制交通运输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新能源汽车技术选型、推动完善充换电设施和落实扶持政策,创新推广应用模式,力争到2020年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达到30万辆,其中城市公交车达到20万辆,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共达到10万辆。
环保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5年 第17号)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3日
生效时间:2015年3月16日
核心摘要:
环境保护部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并予以公告。原2009年第7号公告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新公告所涉及的项目类别由原先的13项调整为8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5日
生效时间:2015年3月15日
核心摘要:
有序推进电价改革,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形成机制;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0日
生效时间:2015年3月20日
核心摘要:
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新增用电需求原则上优先用于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和消纳区外清洁能源,以及奖励为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而调峰的煤电机组发电。还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电力用户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参与调峰调频,加大峰谷电价差,用价格手段引导移峰填谷,缓解发电侧调峰压力,促进多消纳清洁能源。在确定年度发电计划和跨省区送受电计划后,电力企业应据此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并通过替代发电(发电权交易)、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实现不同类型电源的利益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4日
生效时间:2015年3月24日
核心摘要:
各地要制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建设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定期更新并发布节能标准和节能标准信息,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要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动节能标准国际化;同时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
发布时间:2015年3月31日
生效时间:2015年3月31日
核心摘要:
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对于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国家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鼓励地方政府加强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结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703号)
发布时间:2015年4月7日
生效时间:2015年4月7日
核心摘要:
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广东省、上海市等试点地区要在前期北京市、苏州市、唐山市、佛山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和上海市需求响应试点工作基础上,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引导、鼓励用户实现用电在线监测,推广电能服务,为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增强应急响应能力建立技术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3日
生效时间:2015年4月13日
核心摘要:
一是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二是在上述试点范围以外的地区,要同步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工作;三是通过加快输配电价改革,对电网企业监管由现行核定购电售电两头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改变为以电网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四是积极稳妥推进发电侧和售电侧电价市场化,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电力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市场交易价格,并按照其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支付输配电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5日
生效时间:2015年4月25日
核心摘要:
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通过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加强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通过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节约、全面推进污染防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使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完善经济政策、推行市场化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使得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基本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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