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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北京市门头沟区资金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15-07-08

北京市门头沟区资金奖励政策

一、政策依据

《门头沟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奖惩办法》、《石龙经济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二、资金奖励支持范围

(一)《门头沟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奖惩办法》,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由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节能指标监测及考核工作,每季度由发改委、国资委、经信委、统计局、住建委、市政市容委等专业主管部门组成的监测考核小组,根据年度计划布置的节能工作,下达的节能降耗指标,对用能单位进行监测考核,并公布能耗指标和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实行等次打分制,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对考核良好以上档次给予表扬奖励。及格档次不奖不罚,未完成档次予以通报并做相应处罚,限期整改后复查合格为止。

(二)2014年在石龙经济开发区实施了《石龙经济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开发区相关部门及入驻开发区的所有企业进行节能考核,根据考核等级进行奖惩,额度20万元至40万元不等,对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取得突出成绩,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改进并进行重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