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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北京市房山区资金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15-07-17

北京市房山区资金奖励政策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房政发〔2011〕53号

二、资金奖励支持范围

(一)支持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房山区域内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主要包括:

1.支持以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为引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支持化工新材料、新型建材、生物医药、机电装备制造、都市型工业和汽车、交通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业,以及与之有较高关联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3.支持以软件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电子信息服务业为基础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

(二)支持葡萄酒产业、食用菌产业、农业休闲观光产业、林果花卉产业等农业主导产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支持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三)支持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且在本区注册、结算、纳税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型企业集团地区总部、企业研发总部、企业物流总部等。

(四)支持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五)支持已引入重点企业并已投入正常使用的楼宇经济项目。

(六)支持以信息、金融、商务、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七)支持区内旅游资源整合、优质旅游品牌打造、新兴旅游业态培育,扶持以富民增收为主的旅游产业项目。

(八)支持获得国家级、市级奖励的企业(项目)。

(九)支持重点功能区、市级开发区、农民就业产业基地、产业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支持引进重大项目的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个人。

(十一)支持其他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项目。

区政府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房山区产业发展。产业发展资金额度为2亿元/年,每年按10%比例递增,最高限额为3亿元/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主要包括拨款补助(奖励)、贷款贴息和引导性委托入股三种方式。

三、资金措施和条件

(一)新企业(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当年上缴税收达到800万元(含)且形成区级财力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经房山区促进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确定,按分档累进比例给予三年期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1.年上缴税收达到8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企业,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10%至15%给予奖励。

2.年上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15%至20%给予奖励。

3.年上缴税收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20%至30%给予奖励。

(二)对已在房山设立纳税并对区级财力做出贡献的企业,经联席会确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年度内形成区级财力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企业,企业当年形成区级财力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按照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

2.年度内形成区级财力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企业当年形成区级财力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按照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

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经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配套设施建设、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信息化技术应用等项目。根据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情况,项目竣工投产后,经联席会确定,给予一次性拨款补助:资金到位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至50万元;资金到位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50万元至100万元;资金到位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至150万元;资金到位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万元至200万元。

为促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提升企业总体信息化水平,年度范围内对认定为信息化建设先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制、公共技术、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共享实验室、孵化器建设等项目,经联席会确定,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实施自主知识产权开发。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企业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拨款补助。

(二)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本地实施产业化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至60万元的拨款补助。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一)鼓励利用本地农产品为原料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年度内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合同收购本地农产品占企业需要消耗原材料总量60%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1.年度内带动成员农户150户(含)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15万元的资金扶持。

2.为成员提供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经营管理等服务所开展的相关培训,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3.对年度内安排本地劳动力就业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就业,且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协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安排本地劳动力就业500人(含)以上就业,且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协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推广地区唯一性特色农业产品或品种,带动农民增收贡献较大的,予以一定的扶持和奖励。

鼓励企业总部发展。总部企业奖励政策依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跨国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在房山区设立地区总部实施办法的通知》(房政发〔2010〕20号)文件执行。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一)新设立的文化创意企业当年上缴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上缴税收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20%,给予三年期技术改造、创新和孵化资金支持。

(二)鼓励利用工业遗存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给予外观改造费支持,对改造后使用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租期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外观改造费3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申报国家级、市级文化创意项目并获得支持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不高于专业策划和咨询费用20%的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文化创意企业举办具有国际国内重大影响的文化活动,经联席会确定,给予适当奖励,每届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每获得一项新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授权,奖励相关单位或人员2000元。

鼓励楼宇经济发展。楼宇经济奖励办法依据有关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文件执行。

对于符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97号)文件要求,新办或新迁入房山区的金融企业,除按北京市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外,如其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区政府再追加区级负担一次性补助资金的50%,作为配套奖励资金。金融企业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第五条的规定。

支持贷款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一)在考核年度内,区外投资担保机构为房山区内重点产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担保额度1‰的奖励。

(二)建立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根据财政预算平衡要求和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对区属投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最高补偿比例不超过3%的当年担保代偿率。

培育企业上市。推动企业上市奖励政策依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房政发〔2010〕44号)文件执行。

对新设立的旅游企业,当年上缴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上缴税收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20%,给予三年期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产品创新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项目)争创名优。

(一)对年度内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或北京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创新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对年度内创制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给予奖励。对创制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创制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年度内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企业,就每一项获奖工程给予6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企业,就每一项获奖工程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获得北京市建筑长城杯金质奖的企业,就每一项获奖工程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获得北京市建筑长城杯银质奖的企业,就每一项获奖工程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获得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质奖的企业,就每一项获奖工程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获得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银质奖的企业,就每一项获奖工程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工程不得重复享受以上奖励。

(四)鼓励农业企业升级达标,跻身市级或国家级龙头企业。对年度内达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达到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基地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五)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区、五星级饭店等国家级旅游品牌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区、四星级饭店等市级品牌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山水人家、养生山吧等新兴旅游业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鼓励区域内中央、市属企业与地方企业发展协作配套。对签订有长期协作协议且实施效果明显的合作项目,其配套企业年度内形成区级财力贡献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中央、市属企业一次性10万元至30万元奖励。

对出口创汇企业年出口交货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出口交货额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出口交货额较上年增长40%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增本地劳动力100人(含)至300人就业,且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协议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形成的区级财力情况,经联席会确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新增本地劳动力300人(含)以上就业,且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协议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形成的区级财力情况,经联席会确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