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印发首个典当行业监管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4 来源:《中国投资•企业导刊》
商务部印发首个典当行业监管法规
文/本刊记者 曾异香
为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提升典当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经营,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于12月6日引发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也是中国典当行业内首个监管条例,此法规将重点遏制典当行违规融资同时也将严禁典当行倒卖牌照。
《规定》围绕监管责任、准入管理、日常经营管理、年审管理、退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四十四条意见。
关于准入管理,《规定》要求典当企业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规定》还提出,要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地市级商务部门应监控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资金流向,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抽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现金管理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注重加强现金安全管理。
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对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监督管理、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对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的对照检查、典当企业档案管理、典当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信息化监督管理等。
关于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管理,《规定》也提出明确要求。如: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谨慎许可;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等。
《规定》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根据科学发展、合理布局、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把好典当企业市场准入关,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审批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纠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