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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出扶持小微企业新政财税支持领衔

发布日期:2012-05-24      来源:《中国投资•企业导刊》
 国务院再出扶持小微企业新政财税支持领衔
   
   文/本刊记者 曾异香
   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国务院4月19日发文,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这份《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八个方面,总计29条具体措施。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不仅如此,《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要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关于各种不合规收费,《意见》也提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缓解融资困难
   在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方面《意见》提出5点意见,首先要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其次要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
   再次要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
   再次要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
   还有要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加大开拓市场力度
   《意见》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
   同时,《意见》还提出要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
   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意见》明确要求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
   
   加强公共服务
   《意见》特别提出,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链接:工信部解读国发〔2012〕14号文件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4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的相关问题做了回答。
   
   为制定《意见》,各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有哪些考虑?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温家宝总理专门赴浙江等地调研,研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李克强副总理在安徽等地调研时,多次强调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张德江副总理2011年11月、12月分别主持召开部分省市中小企业工作座谈会和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地方和部门意见建议。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研究提出一揽子政策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三次会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十几个调研组,分赴二十多个省(区、市)调研,了解企业发展困难和问题,广泛听取全国工商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小企业的意见建议。根据调研反映的问题,逐项梳理国发3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同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情况和问题,研究进一步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2011年10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九条金融财税政策。2012年2月1日,再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制定一揽子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意见》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进一步突出了政策的针对性,这也是国务院首次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台的文件。
   《意见》在加大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29条政策措施。可以说,《意见》与国发36号文件相互联系、各有侧重、重点突出、指向性强,政策明确具体,既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又注重引导企业增强内生动力,还提出了支持企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如何落实《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
   答:为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意见》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二是要求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三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意见》的具体办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3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启动实施了以“服务企业、助力成长”为主题的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并以贯彻落实《意见》作为服务年的重点服务内容,一是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出台;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系统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读、宣讲《意见》。组织专家团队深入集群和园区,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落实政策中的问题,促进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