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扶持债问世在即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中国投资•企业导刊》
小微企业扶持债问世在即
对于小微企业来讲,此种创新产品理论上为其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对于地方融资平台来讲,则承担了委托人这一角色的风险;而其中最为受益的是银行,因为在此之前除了国家开发银行以外,商业银行没有承销企业债的资质
文/本刊记者 王勇
继证监会今年6月闪电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后,国家发改委酝酿已久的“小微企业扶持债券”问世在即。
日前,有媒体报道,为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将推出创新企业债,允许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并将由银行首次担当企业债的主承销商。
消息称,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盐城国投集团”)网站上一则“集团小微企业债券获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消息,证实了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已破土而出。该消息显示,上述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已于10月底获得发改委财金司批准,并很快将取得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书面注册发行通知书。
但记者在查询这一新闻稿时,盐城国投集团官方网站上已无法找到,不过在搜索网站的“快照”浏览页中仍有痕迹。按照盐城国投集团新闻稿披露的信息,该集团是于今年与民生银行决定合作,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发行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的事项,经多方努力后,于10月24日获得国家发改委的书面初审通过,按国家发改委意见:“小微企业成长保障债券”改名为“小微企业扶持债券”。
据银行相关人士透露,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债后,募集到的资金将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通过商业银行为当地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40%的风险补偿取消了,所以地方政府对发小微债十分积极。”上述银行人士称。
发改委主管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诞生已有多年,最早可以追溯到1998年北京中关村与苏州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真正发展成熟则始于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问世。不过,在2009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之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势头一直不尽如人意。
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统计,截至今年10月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存量规模仅为38.04亿元,其中前10月仅发行3只,金额合计8.03亿元;相形之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不包括区域集优票据)存量规模达到144.52亿元,前10月共发行28只,金额合计60.88亿元。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公开发债额度不得超过净资产40%的红线。2011年4月末,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定向工具(PPN),银行间市场私募债因突破了净资产40%红线的规定,规模迅速壮大。
“ 小 微 债 将 在 同 业 市 场 发行。”上述银行人士证实,但是否以私募债形式发行则未可知。
而据消息人士透露,这种新型的企业债又被称为“小微企业成长保障债券”,是经发改委审批的创新企业债。目前大致存在两种发行模式,第一种是由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通过银行发放给当地中小企业。另一种模式类似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升级版,由地方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联合起来,采取“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方式,并且发行企业数与发行额较之前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更高。
上述消息人士透露,盐城国投集团是首批四只“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发行主体之一,另外三家平台公司为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镇江城建集团公司。另外,广州的一家地方融资平台也获得批文。目前,已获批的新型“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发行规模约在150亿元,预计不久将面世。
分析人士称,对于小微企业来讲,此种创新产品理论上为其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对于地方融资平台来讲,则承担了委托人这一角色的风险;而其中最为受益的是银行,因为在此之前除了国家开发银行以外,商业银行没有承销企业债的资质。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发改委主导这一“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旨在引导地方融资平台从基建项目退出转而“批量化”支持小微企业,即满足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必须专款专用”。
该种债券的创新在于,发行主体为各地的地方融资平台,但举债募资并不用于基础设施,而是以委托贷款通过银行发放给当地的小微企业。
“政府在支持小微,银行也利用政府的支持政策。通过这种方式没有过度耗用银行的资本,但又能满足小微企业的发展。”上述银行人士认为,这种融资模式对政府、银行和当地企业来说算是三赢。
一名看到过草案的券商界人士透露,该债券不要求担保和增信,是以地方融资平台的评级作为参考依据。“若最终发行方式也是如此的话,那么具体项目的发行利率或许可以参考现在已发的各地城投债。”某国有大行投行业务相关负责人分析称,这就相当于做了一个产品组合,类似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升级:“以地方融资平台作为发债主体,能以较低的资产登记获得更高的债券评级,从而降低举债成本,发债的融资规模也更大,相比之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融资规模较小,想要发行成功大多都需要政府增信。”
分析人士表示,这只债券的一大亮点在于,在小微扶持债的委托贷款模式下,发改委允许商业银行作为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的主承销商。一直以来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均由券商垄断,国开行是唯一的例外,不过目前这块业务已由国开证券承继。
此举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遐想。因为在11月5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刚刚宣布,将重新打开券商参与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的通道。
根据盐城国投集团网站上的内容,该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的承销商是民生银行。如最终成行,那就是企业债承销资格首次向商业银行全面开闸。
实际上,商业银行早就向有关部门呼吁放开企业债的承销资格。发改委也几次向相关监管部门征求意见,但均未能达成统一。商业银行若要获得企业债承销资格,尚需突破有关规定,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另外一个屏障就是目前中国境内信用债券发行仍处于多头分裂的监管状态。
某银行投行部一位人士提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有一套相关管理办法,如果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承销企业债,是不是企业债的发行也要纳入这个体系来管理?
“如果银行进入企业债承销的话,对券商的冲击非常大。”一券商业人士如是说道。因为银行具有发放贷款的功能,在企业进行债务工具融资时,往往会有通盘考量。“比如一发行人发行企业债,从递交申请到审批下来大概6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如果银行是主承销商,那么它可以向企业发放短期贷款,这个优势是垄断的,券商无法抢占。”
但值得关注的是,在混业竞争的当前格局下,券商也在与信托机构联合起来抗衡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具体作为就是通过信托公司做过桥融资。”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创新融资产品还存在一些风险需要进一步防范。“比如,在委托贷款关系中,银行作为中间商并不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一旦发生违约事件,该由谁承担?”
现在多数的地方融资平台,是各地方政府将若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打包,建立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本身的资产组合也是集合而来的。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11月8日披露的数据是,截至9月末,中国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9.25万亿元人民币。
事实上,在这个另类企业债的结构中,在委托贷款两端的地方融资平台和小微企业一般有一定利益关系,“并不一定是股权关联,而是招商、税收的关系。”上述受访的投行人士称。正因为有这种利益关联,银行才放心给它们做委托贷款,原则上,银行很少为两个完全没有联系互不了解的主体撮合做委托贷款。
他进一步指出,在这种创新结构中,融资平台和小微企业,谁是第一还款人十分关键。而据知情人士介绍,在此项业务中,第一还款人是地方融资平台。
该人士表示,商业银行应在其中承担更为重要的风险承担工作。“现在是银行拿了承销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但又不承担任何风险,这显然是欠妥的。”
消息人士称,在发改委内部会议时也曾提到过将设立一个“偿债基金”,“但出资人还未有最终明确。”有市场人士建议,“可以让地方政府出一笔款,同时银行拿出部分承销费,共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