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十年:“毫不动摇”奠定“长青”基础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中国投资•企业导刊》
民营经济十年:“毫不动摇”奠定“长青”基础
文/王道君
从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不仅民营经济的发展“毫不动摇”,成就喜人,更重要的是,保障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日益细化和深化,乃至形成政策体系,且组织保障亦随之跟进,工商联工作得到加强和改进,为民营经济“基业长青”奠定了基础。
大国崛起的生力军
近十年来,民营企业不仅是改革开放的生力军,更充当了大国崛起的生力军。
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从数量规模看,民营经济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当之无愧的市场主体,纯粹的私营企业占到实有企业的78.40%,占到内资企业的81.11%。2002年底,我国私营企业为243.53万户,注册资本(金)3.48万亿元;个体工商户为2377.49万户,资金数额0.3782万亿元。不到十年(九年半),私营企业数增长3.2倍,注册资本(金)增长7.2倍;个体工商户数增长0.6倍,资金数额增长3.7倍。从贡献角度讲,民营经济也令人刮目相看。统计显示,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已超过50%,出口贡献超过30%,投资贡献已超过60%,创新贡献已超过70%,就业贡献已超过80%,其中对新增就业的贡献更超过90%。民营经济对公益和慈善的贡献也不容小觑,这不仅已在汶川和玉树的抗震救灾中有充分表现,再拿由民营企业发起并一直由民营企业参与的“光彩事业”来讲,截至2009年底,已累计实施项目19969个,到位资金2047.86亿元,培训人员524.42万人,安排就业592.85万人,带动1334.9万多人摆脱了贫困,同时各类公益捐赠金额达到1475.38亿元。
在科技创新方面,民营经济同样突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约70%的技术创新、65%的国内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民营企业。在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500强的调研中,填报研发费用的375家企业平均研发强度为1.79%,高于全国大中型企业的0.93%,也高于科技部2012年8月份发布的542家创新型企业平均研发强度的1.76%(2010年数据)。
政策保障
民营经济之所以能取得喜人乃至世界刮目相看的成绩,从外部原因讲,首先得归功于政策的护驾,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一系列保障和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的大政方针陆续出台并实施。
2002年11月,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即:“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毫无疑问,这是一颗大大的定心丸,从政治上为发展民营经济开辟了道路。大约一年后,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抓紧“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2005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内容上看,力度非常之大,第一条就强调“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并从第一条到第八条一口气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乃至一时被赞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配套上看,力度也非常之大,从2005年2月出台至2008年12月,国务院出台4个配套文件,中央各部委发布38个配套文件。但由于体制上的惰性,实际中执行不力,甚至有利益集团自觉或不自觉从中作梗,现实效果并不理想。
在经受一些质疑甚至干扰后,最高决策层再一次拨云见日。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它不仅明确提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而且也从基础法律层面再次强调:“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十七大以来,发展民营经济的大政方针继续得到强化。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召开,进一步提出和强调:“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2009年9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广大中小企业也就是广大民营企业应对危机,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在困难时期鼓舞了民营企业的信心。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也是36条,而且被认为延续和细化了2005年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所以多被称为“新36条”,亦称“民间投资36条”,被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至此,我国发展非公经济的政策已形成体系。
组织保障
201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这是工商联历史上继1991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件,一开篇就指出“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强调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内容,而且进一步强调工商联工作也是党的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文件从组织力量和组织保障来着手以保障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它为民营经济“基业长青”奠定了基础。
同时,中发['2010']16号文件对民营经济及民营经济人士有新的提法,最明显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新的社会阶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数据显示,在党代表中,民营企业的代表逐届增多,十六大7位,十七大17位,十八大34位(不包括一线工人代表)。
展望十八大:风正海阔更扬帆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该纲要不仅再次明确“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强调要“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应该说,这是有新意甚至突破性的,反映的是民营经济不断壮大的实力及不断升华的影响与地位,也寄托了最高决策层对民营经济更加大有作为的期待。
进入2012年后,民营经济的发展被提到了更高也更紧迫的战略地位。4月19日,还专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各部委紧锣密鼓出台了落实“民间投资36条”的42项实施细则。与此同时,国务院也加快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至鲜明提出“新两个凡是”,为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扫清障碍。
民营经济与改革开放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改革开放的启动,就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也难有改革开放的推进。如果说改革开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抓手,那发展民营经济就是改革开放的基本抓手。十八大报告再次明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并鲜明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毫无疑问,十八大后,民营经济发展的天地将更加壮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