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遍地开花” 监管浮出水面
发布日期:2011-01-27
2010年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历史中高潮迭起的一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基金完成募集,募集规模达276.21亿美元,各机构投资活跃度显著回升,共计完成投资交易363起,投资总额103.81亿美元,完成募集的基金数量与投资交易数量均创下历史新高。
这是自2009年以来,人民币基金第二次在募集总量上超过美元。中国PE行业格局由此进入了“遍地开花”的时代。
而随着国内各种PE的规模日益扩大,分层监管再被提及,而以额度大小监管的方案轮廓几近浮出。在2010年12月23日的“中国投资年会•2010论坛”上,国家发改委财金司金融处副处长刘建钧透露了相关信息。
关于PE的审核与监管,是一个久议不决的话题。
一方面,PE作为一种面向富裕个人和机构募集资金的委托管理机制,原则上应该采取买者风险自担的原则;“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关系,不需要施加什么特别的限制,”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就曾这样强调。
另一方面,中国的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可谓参差不齐,国有投资者行为受到限制,民间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欠缺,如何有效约束可能的风险,成为了监管层最为棘手的问题。
长期以来,PE市场主要采用的是行业自律的自我监管模式,并不像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部门那样受到专门的外部监管。虽然PE机构会按其组织形式分别受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管辖,并必须遵循相关的合同订立、工商注册、财务报告、税收征管等规定,但是其受监管程度类似于一般工商企业,远远弱于金融行业。这种状况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PE机构由于既不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或者债券,也不从公众或者银行间市场吸收存款获取资金,其行为一般认为不会引发与金融机构类似的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似乎也不直接相关,因此可以不受任何金融市场的监管。
不同形式的PE,监管的部门也不同,发改委对创投型PE进行监管,商务部管着外商投资创投型PE,而银监会掌握着信托型PE的管辖权。各自为政的监管之下,一部分特殊形式的(即非信托或者非创投业务)的PE游离于监管之外。
据悉,两个月之前的2010年11月,PE活跃的北京、浙江、江苏等十几个省市的金融办曾在北京开了个“闭门会议”。正是在这个会议上,十几家金融办齐商引导和监管PE的政策,实现既能引导这些规模多达数亿元至数十亿元不等的资金投入到当地最需要融资的实体企业中,又不至于让这些规模庞大的资金无法控制而引发经济风险。
当前无论中国还是美国,对于PE的监管都处于真空状态,但最近美国新通过的法案加强了对PE的监管。新法案规定,美国成立新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同时加强对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法案要求,规模达到1.5亿美元以上的PE基金,要到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为投资咨询机构,并提供交易信息,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而风险投资基金则被豁免了此义务,但是同样被要求保留相关的账目与材料,以备委员会需要时进行调阅。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为资本活跃与企业融资发展做出贡献的阳光私募、PE以及VC等日渐兴起,但伴随而来的非法募集、PE腐败等问题又成为新的隐忧。对PE的有效监管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但如何监管?哪个部门来进行监管?如果监管过度会不会对PE业产生影响等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而在此次论坛上,刘建钧则提出最好执行“事后备案,了解动态,政策引导,行业自律”的监管原则。刘建钧解释说,所谓事后备案,就是在募集资金的时候,给不给钱这是投资者的事情,只要别非法乱集资,监管层不应该过多干涉。在完成注册之后,事后到发改委备案。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有关部门全面地了解这个行业的动态。了解行业动态,就能够发现它可能在哪些方面有一些问题,有的放矢的用政策去引导一下。而最终要实现监管目标,主要还是靠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此前也曾公开表示,当前对PE行业监管方面的探索应该尽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特别是要解决对行业数据库的需求。证监会研究中心和国家发改委在对PE的监管方面已逐渐达成一些共识,其中包括对行业监管的四方面基本原则:一是应该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发达国家一些已有的操作经验,把握平衡,尽量想办法规范行业,避免风险的发生;二是宜粗不宜细,暂时想不清楚的问题不要去规定,先解决已经想清楚的问题;三是赋予PE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应该对等,不管是注册制还是审批制,再对机构进行牌照管理、赋予它公信力的同时必须要有监督和对违规的惩罚手段;四是要加强对监管机构和其客户的信息披露。
祁斌表示,对PE的发展长期来看应更多强调健康的股权问题,包括完善治理结构、增加商业上的机会,或者是提供更高经济附加值等。他表示,中国证监会成立20年来所面对的一 直 都是公共市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使中国市场一夜之间进入了公募和私募并存的时代。私募市场的快速发展,使资本市场面临着新的挑战。无论对于中国经济还是对于中国资本市场,PE行业都会起到关键的作用。当前大量社会资金急需寻找出路,如果能够引导到PE行业中,就能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因此,当前必须认真思考如何推动PE、VC更加健康地发展,以帮助中国经济真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中国经济进入一个更高经济附加值、更高层次的阶段。
同样,私募基金立法及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私募排排网对50家私募管理人调查数据显示,68%的私募认为私募基金应该被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32%的私募对私募基金是否应该被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持不同观点。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去年年末也明确表示,要积极推动基金法修改,建立适当私募监管制度,这标志着中国私募基金立法迈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今年有望“破冰”。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基金法》将给予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地位,到时会通过法律规范,譬如按照契约型、公司型、合伙企业型等规范,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定位,然后将规定私募
基金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