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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困难及解决途径

发布日期:2017-06-22      来源:企业导刊     作者: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政策研究部


      我国中小企业承担起全国80%的城镇社会就业,60%以上的GDP,50%以上的税收,65%的专利申请,82%的新产品研发。对于扩大社会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生产成本高、利润薄、技术水平差、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目前,大多数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问题依旧比较困难,中小企业的信贷获得率和频次不是很高,信贷条件不符合的企业居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突出。
 

      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依旧旺盛。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在工商银行2014年的年报中,其509万户的对公企业客户中仅有14万户有融资余额,可见多数中小企业仅仅为其提供存款,而无法获得贷款,其他商业银行的客户情况也大同小异。

       负债的中小企业约80%有民间借贷行为,这几年异常火爆的P2P平台贷款年化利率通常在20%~30%之间,从贷款价格上充分说明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程度。
从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增长速度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旺盛。截至2015年底,互联网金融总交易规模超过12万亿,接近GDP总量的20%;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将达17.8万亿,未来5年行业年均复合增长率约24.67%,到2020年预计将达43万亿。
 


       存在的困难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不够完善,缺乏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渠道,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金融体制机制还不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对银行惜贷抽贷压贷、企业转贷过桥和融资担保等问题反映强烈。

       金融体系不够完善,缺乏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渠道,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单一且困难

       发达国家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占80%,而我国企业直接融资仅占20%,间接融资占80%。其中,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到5%,其余的95%是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

       截至到2016年12月末,各地工商注册的企业2600多万户,其中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企业总计不到15000家(A股上市公司3000家,中小板上市公司910家,创业板603家;新三板挂牌公司10000家,合计14513家)。

       商业银行为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前提条件苛刻

       现行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中,面临四方面困难:一是过于依赖抵押品,而中小企业大多数是没有足够的抵押资产;二是审贷标准偏重财务数据,大多数银行缺乏基于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审贷标准,如三表(水表、电表、报关表)、三品(人品、产品、押品)、经营历史记录、税收、知识产权等;三是审贷流程漫长而低效,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四是绩效考核偏重于不良率和业绩,造成商业银行更愿意发放低风险的大企业长期贷款。

       银行惜贷、压贷、抽贷现象比较严重

       受经济增长持续放缓、企业效益全面下滑、亏损面加大的影响,商业银行信贷投放更趋谨慎。不少企业反映,在当前中小企业特别需要贷款支持的时候,部分银行惜贷、压贷、抽贷现象仍一定程度上存在,与企业经营困难有恶性循环双向加强的倾向。例如,截至2015年6月末,广州市17家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5946亿元,同比减少了4.1%;广州市上半年新增商事主体10万户,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户数17244户,同比减少3%;江苏省中小企业贷款净增加额同比下降8.9%,占企业贷款净增额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32.1%下降到28.8%。

       “过桥费”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沉重负担和风险环节

       在转贷续贷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民间融资渠道借入短期高息过桥资金还贷,由此而产生的“过桥费”,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沉重负担。据我协会与中国企业联合会在2015年10月开展的“银行涉企收费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调查显示,过桥资金、民间应急转贷资金的利率有的高达每天2.5‰,企业所需转贷过桥资金的时间通常为20天,以单笔100万元的贷款计算,企业的转贷成本至少在5万元左右。调研企业普遍反映,当企业借助过桥资金还清旧贷款却又迟迟无法成功申请到新贷款的情况下,往往因此陷入过桥资金陷阱,绝大多数背负高息过桥资金的小微企业,最终将不堪重负而破产。

       担保和联合担保所存在问题较为突出

       担保公司收费较高。担保公司通常是按照企业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中约定利率水平的50%收取相应担保费。据我协会与中国企业联合会在2015年10月开展的“银行涉企收费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调查显示,湖南某城市商业银行反映,湖南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费一般在3.5%左右,虽然有部分企业通过讨价还价,有可能将担保费率降至2%左右,但也有部分经营状况较差、资金需求迫切的小微企业不得不接受高达5%~7%的担保收费。

       部分担保公司操作不规范。一方面,银行向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贷款保证金,往往被担保公司转嫁给贷款企业。综合考虑银行利率上浮、担保费和保证金转嫁,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实际融资成本为11.5%~12.9%。另一方面,一些地区“互保圈”失信、逃贷、跑路不断发酵,出现了1家企业的问题引发相关企业受牵连的连锁反应。此外,部分民营担保公司违背了国家发展担保公司的初衷,主要业务没有放在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上。

       企业尤其是民营、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成本仍然偏高

       2015年9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受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委托,与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开展银行涉企收费情况调研评估。我们实地调研的数据,目前小型企业贷款综合成本为13%~15%,中型企业贷款综合成本为10%~12%,大型企业贷款基本上执行基本利率,有的还会下浮,产能过剩行业的大型企业被抽贷、压贷现象较为普遍。这几年火爆的P2P平台贷款年化利率通常在20%~30%,说明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程度。

       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使得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变得困难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包括企业及企业主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针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缺乏权威的征信系统,导致商业银行在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时,不得不通过自身力量去调查核实大量的中小企业或企业主的信用状况,不仅难度很大,时间很长,而且实际上也很难获得中小企业或企业主的真实的信用状况,增加了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意愿,使得商业银行融资速度变得缓慢。
 


       解决途径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加快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债券融资比重。大力培育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适度发展境外机构投资者。充分发挥企业联合会、中小企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推动更多企业有效利用企业债筹措低成本资金。鼓励产品有市场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继续多渠道发展股票市场。在进一步发展深沪两市主板市场的同时,继续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完善新三板制度体系,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简化境外上市审批手续,鼓励企业赴境外交易所上市融资。完善私募股权政策法规,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探索发展产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种子基金等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争取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充分发挥信贷支持的选择导向作用,突出“扶优限劣”,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继续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国际产能合作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产能过剩行业也要区分不同情况,避免简单的“一刀切”,避免随意抽贷、断贷。一方面,发放并购贷款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品附加值、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环保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要逐步限制金融支持;对产品无销路、亏损严重的企业不予贷款;对信用状况不良,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净化信用环境,切实化解信贷风险。

       增强信贷政策的灵活性,提升逆经济周期信贷服务水平。银行应当主动调查了解产业运行和企业运营状况,加强与政府和企业的协调联动,对出现暂时性、阶段性困难,但市场前景良好,仍具有持续发展能力、有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企业应当实施一定的信贷救援措施;凡是生产企业由于缺乏资金,无力进行设备更新改造,扶持一把就能转危为安的企业,经过认真评估,应当给予信贷支持。

       进一步督促银行落实续贷政策,降低企业过桥成本及其风险

       认真落实银监会现有小微企业续贷政策。进一步规范续贷条件,避免银行自行提高小微企业续贷要求,尤其是要避免银行变相提高小微企业续贷要求,影响银监会关于小微企业续贷政策的最终落地。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应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续贷要求,并简化续贷申请手续。同时,建议研究扩大企业续贷政策实施范围,允许大中型企业办理续贷业务。在操作上可以为大中小微企业规定差异化的续贷条件。

       大力支持和鼓励银行进行贷款业务创新,为续贷条件欠佳企业提供更好解决方案。不少银行在解决企业续贷问题上进行了探索,有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总结推广。例如,鼓励银行业开发设计“年审制”、“循环贷”、“无间贷”等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还款方式,解决贷款期限错配问题,真正做到“续贷无需还本”,从而降低企业“过桥”成本。

       尽快建立政府为主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妥善防范互保联保风险

       监管部门应当有效履行对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职责,及时查处担保公司转嫁保证金、与银行合谋抬升担保费率等违规经营问题;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统一的行业信息报送和监测系统;对担保公司采取名单制的准入管理,对失信、违法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

       继续落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加快发展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着重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加快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快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完善政府、银行、企业与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合理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

       健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融资杠杆作用

       在总结当前各地开展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层面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并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组建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提供服务和有效监管。对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机构、担保机构、基金等进行专门立法,规范其职责、服务对象、支付方式和补贴方式等,使得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
整合地方财政力量,建立由各级财政配套出资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逐步实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与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存量、增量相匹配。在资金来源和补充方面,应当以“中央财政出资为主,地方财政出资为辅,社会性资金为有益补充”为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提升信用水平

       许多银行分支机构和民营银行在发展信用贷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机构开发的信贷产品突破以往传统的报表思维,或是通过评分制的方式,对企业历史、上下游等进行全方位评估,或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展合作,或根据企业交易结算及账户活跃程度,甚至借款人个人信用,给予相应信贷额度,均无需抵押和担保,受到众多企业的欢迎。应当鼓励更多的银行开展此类业务,以减少企业对担保、抵押、质押贷款的依赖。

       为此,需要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用,消除信息孤岛,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有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创建具有公信力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打破当前银行信用评价自成体系、互不认可的藩篱,实现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互认通用。大力扶持规范本土社会征信评级机构发展,培育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引导其创新征信产品,提升信用评级服务质量,以利债券发行审核部门、信贷机构与投资者对企业信用进行甄别,打通融资瓶颈,管控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创新发展信用融资。同时,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规范健全财务管理,依规操作贷款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