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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北京市昌平区资金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15-07-03

北京市昌平区资金奖励政策

一、政策依据

《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二、资金奖励政策重点支持的范围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3.由国家和北京市确定的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及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及系统节能工程、建设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4.开展企业能源审计、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等;

5.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培训;

6.节能管理先进单位;

7.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节能降耗事项。

三、资金奖励政策支持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符合政府发布的年度节能项目投资指南要求;

3.节能技改项目经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4.节能管理手段先进,效果明显。

四、资金奖励政策支持办法

1.奖励应用专利技术实现高效节能的企业

对于研发节能技术、工艺和从事节能产品的生产且拥有其专利的企业,其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效果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单项技术或产品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节能量多少,给予一次性15万元至50万元资金支持,同时给予节能评估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支持清洁生产企业

对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至10万元资金补助;

对于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中、高费方案项目,并且同时使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昌平区人民政府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使用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3.支持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水源热泵技术

凡在昌平区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项目,如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技术的,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地下(表)水源热泵给予15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水源热泵2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推广新节能技术

对于采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推广的节能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单位,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根据节能量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补助。同时给予节能评估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5.奖励节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对按照昌平区“节能专项规划”完成节能目标、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昌平区“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称号;对“节能先进单位”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对“节能先进个人”给予1千至5千元奖励。

6.支持建筑节能改造

对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确定的公共建筑、城镇住宅楼和农户住宅等实行节能改造项目,新建工程中采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至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7.奖励节能技术改造

对于实施节能改造的用能单位,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且改造后能源消耗量下降10%以上的项目给予总投资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太阳能光热项目和光伏项目

对新建两限房、普通商品房、公共建筑及工业企业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超过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实际安装集热器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并网光伏发电及独立发电项目,按国照国家及北京市补贴标准执行,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支持建设节能超市

对于建设节能超市的单位,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给予项目总投资5%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含)以下,给予项目总投资8%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总投资1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