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奖励政策
一、政策依据
《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奖励支持范围
适用于在朝阳区登记注册、纳税,节能项目在本区行政区域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
(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
(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
(五)能源审计、清洁生产项目;
(六)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项目;
(七)绿色建筑;
(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九)节能咨询服务、宣传培训项目;
(十)节能奖励;
(十一)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支出。
三、资金奖励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申请一种方式,具体按照《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已享受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不再予以支持,国家、北京市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热泵项目、能源审计项目支持奖励的配套奖励资金除外。
资金支持标准:
(一)补助标准
1. 对纳入节能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工业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非工业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40%的补助。
2. 对节能技改项目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照项目年实际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工业项目600元、非工业项目800元的补助。
3. 对新建的新能源(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项目)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年生产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生产1吨标准煤的新能源给予600元的补助。
4. 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咨询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其中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补助,但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
5. 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区级配套补助。
6. 对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的项目,给予不超过热源和一次管网投资额10%的区级配套补助。
7. 对使用LED高效照明产品数量2000支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20%的补助。
8. 对年综合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参与并接入区级能源监测平台而进行的二级计量改造和能源管控中心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30%的补助。
9. 对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类(节水、节地、节材等)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30%的补助。
10. 对更新淘汰老旧电机、空压机、变压器(国家目录内)项目,按照节能电机、空压机、变压器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助。
11.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支出,从节能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标准
1. 对列入国家、北京市节能低碳、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2. 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绿色建筑标识三星、二星认证的建筑,在享受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分别给予每建筑平方米20元、10元的区级配套奖励;对当年度通过绿色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奖(LEED)认证的建筑,按铂金奖和金奖分别给予每建筑平方米20元、10元的奖励。
3.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承接本区用能单位的节能项目,达到国家、市级奖励标准的,在申请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每节约1吨标准煤,再给予工业项目200元、非工业项目300元的配套奖励。未达到市级以上奖励标准的,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工业项目600元、非工业项目800元的奖励。
4. 对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给予15万元节能奖励,年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10万元节能奖励。
对单个项目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