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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小贷公司

发布日期:2012-05-03      来源:《中国投资•企业导刊》
 当前应清晰界定小贷公司的性质和市场定位,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来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小额信贷行业,为小贷公司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创造良好的环境
   
   文/巴曙松
   自2008年地方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在支持小企业发展、化解小企业融资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笔者在实际调研中了解到,大部分小贷公司的客户没有银行贷款记录,显示小贷公司事实上填补了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空白。
   在小贷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张的趋势下,小贷公司对地区金融运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同时,小贷公司也以不同的业务合作形式,与银行业等发生了越来越密切的联系。这种业务联系包括:从银行业融入资金,与商业银行开展多种形式的“助贷”等创新业务,谋求向商业银行模式转型,以及推进资产证券化等。这使得小贷公司的风险传染性显著增强,如果监管体系不相应予以完善,可能不仅不利于小贷公司的发展,反而还可能形成风险的积累。
   笔者认为,当前应清晰界定小贷公司的性质和市场定位,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来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小额信贷行业,为小贷公司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创造良好的环境。
   
   明确市场定位
   
   现存的约束小额贷款公司的法规主要是,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各地方政府以此为蓝本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但不同地方的办法存在较大差异。如何界定小贷公司的市场定位和金融功能,成为小贷公司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从发展趋势看,为了明确小贷公司的合理定位,应当设定一些基本的经营原则,例如应当坚持只贷不存原则,使得小贷公司的风险可以控制在行业内部,不至于向社会扩散。目前有小贷公司谋求向银行转型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实际上是尝试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直接与公众资金联系,应当重点关注。
   有的商业银行与小贷公司之间尝试开展“助贷”业务,小贷公司成为商业银行的专业助贷机构,其助贷功能将商业银行的批发资金以小额分散的零售形式发放到小微企业中。这实际上可视为商业银行将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批、放款、催收等运营流程外包。在这些多环节的业务合作中,应当建立清晰的风险评估制度,在支持合规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贷公司发展的同时,也要防止风险从小贷公司向银行业和社会资金的传导和扩散。
   
   完善地方监管
   
   《意见》把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权交给了各省政府,但对小贷公司监管的具体部门未作明示,而是授权当地政府委派指定,这导致了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上的差异。
   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各地负责小贷公司监管的机构差异颇大,有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还有的地方规定由几个部门联合监管,如浙江温州市就规定由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人民银行温州分行、温州银监局五部门联合监管。这种局面易造成多头监管,使得小贷公司面临多重申报和监管者多重审查,增大了市场运行成本,也容易导致小贷公司的监管套利。
   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监管工具和措施的不足,监管的专业水准欠缺。
   不少市、县等基层政府监管部门现有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对审批工作尚应接不暇,在监管工具欠缺的条件下,日常监管难以深入。有的省市建立了面向小贷公司的信贷监测系统,但是不同省市的系统功能差异较大。
   随着小贷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应当提上日程,明确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监管工具要求等,建立基本一致的监管框架,并考虑将小贷公司纳入账户管理系统和征信系统,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信用体系支持。
   
   弥补制度短板
   
   小贷公司的扩张能力和负债率直接影响到其业务发展的空间。现有法规强调,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即负债率上限在0.5倍。对比当前监管机构确定的担保行业10倍、银行业10多倍的杠杆,在坚持小贷公司的“只贷不存”原则前提下,适当放宽小贷公司的负债率上限,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贷公司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很有必要。
   为了控制风险,在提高上限的过程中应强化一些风险约束,例如提高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建立小贷公司的评级制度、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小贷公司的检查评估制度等。一方面约束一些风险控制能力差的小贷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使经营能力强的小贷公司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特定角度说,小贷公司业务的发展客观上具有替代民间融资的功能。社会资金要通过小贷公司进入小微企业,需要承担较高的申请小贷公司牌照的成本、日常经营中要缴纳5.5%的营业税和附加,以及25%的所得税。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间借贷活动实际上并不需要申请牌照,也在事实上不需要缴纳税款,不受严格的监管。因此,较高的小贷经营成本使得其与民间借贷在竞争中并不具有优势,反而促使一些社会资金不是通过规范的小贷公司进入市场,而是直接走向民间借贷。
   目前,在小贷公司的监管制度中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 0%,使得小贷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将小贷公司做大做强,也难以持长远的经营打算。
   很多实例显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在承担申请牌照、控制风险、做好运营管理等成本之后,综合测算下来往往也只能获得经营利润20%以内的分配,这可能倒逼本来有志于进入小贷公司的资金转入高利贷市场。有的发起人则变相采取股份代持的形式,这更是加大了小贷公司在治理上的隐患。
   笔者认为,应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弥补小贷公司在同民间金融和其他金融机构竞争中的短板,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小贷行业。
   
   拓展商业模式
   
   从商业模式角度看,小贷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是一个更为熟悉小微企业客户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的、在市场一线的、最底层的金融零售商。小贷公司商业模式的建立,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这一核心竞争力基础上。小贷公司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不能仅依靠有限的资本金和受到严格限制的负债率,这种约束机制必然使得小贷公司的门槛太高且社会资金难以持续进入。
   要拓展小贷公司商业模式的空间,就应当从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两个环节进行探索,并通过可行的制度设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吸引资金的流入,并且通过信贷资产的转让等形式,提高赢利能力。目前,小贷公司在这两个环节都有十分严格的约束,使得小贷公司的业务空间受到显著的制约。
   围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目标,在具体的商业模式探索方面,还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开小贷公司的利率限制、业务限制等,给予更大幅度的利率浮动区间,同时允许小贷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鼓励企业状况良好的小贷公司上市。
   随着小贷公司数量不断增多,小贷公司经营的分化会更加明显,因此,小贷公司整个行业的整合趋势难以避免,应当积极支持一些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优势小贷公司通过整合、并购以及委托管理多种形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整个小贷公司行业更为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