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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密集发文垄断行业之门向民资次第打开

发布日期:2012-06-26      来源:《中国投资•企业导刊》
 六部委密集发文垄断行业之门向民资次第打开
   
   文/本刊记者 曾异香
   
   近期,六个部委鼓励和引导民资政策先后出台,纷纷表态要打破行业壁垒,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传统垄断性行业。种种迹象表明,“非公经济36条”似乎要焕发活力。虽说这些只是态度性政策文件,但对于民资而言,这些行业的大门打开真可谓“石破天惊”。
   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次六部委密集发布政策向民资示好,其主要还是在落实国务院“新非公经济36条”,将政策细化执行。除此之外,在当前经济增速明显下滑的趋势下,各垄断部门改革加速向民资开放,这是“拉内需、调结构、稳增长”的经济大局需要,在这个时间点推进改革,更具有现实意义。
   
   卫生部:社会资本可以自主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提出,废除2000年印发的“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条款,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各地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并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
   同时,各地要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包括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
   
   银监会:民间资本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表示,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投资汽车金融公司。
   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证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表示,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如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此之外,还要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等。
   
   交通运输部:鼓励民资进入交通运输、服务、新兴业务等领域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指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包括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服务领域,包括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道路运输业务。鼓励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普通客货运输和出租车运营业务;支持民间资本以适当方式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等公共事业领域,并建立相应的财政奖励补贴制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水路运输业务。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经营公路货运中介服务、无车承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以及无船承运、船舶代理等业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包括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领域的科技创新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信息化和智能交通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节能减排与绿色交通建设。
   
   铁道部: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铁路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股改上市,创新铁路债券发行方式,鼓励保险基金扩大投资铁路的范围和力度,探索利用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多种融资工具,为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提供投融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建设的渠道和途径。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对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采用统一的招标条件,确保公平竞争。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和国铁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铁路物流运输服务水平。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技术创新,投资铁路新型运输设备、轨道桥梁设备、电气化铁路设备器材、节能环保设备器材、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维修,平等参与设备采购投标。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国资委: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措施包括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