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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政7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中国投资•企业导刊》
出口退税新政7月1日实施
   
   文/本刊记者 十禾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等内容。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扩大退税范围
   根据新政,相关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以下调整: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如: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或者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如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符合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等的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等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新政提出,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 
   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简化退税申报程序 
   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修改为: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据了解,这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出于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考虑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