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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再出新政

发布日期:2011-11-30
银监会10月25日宣布,银监会近日正式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促进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简称“银十条”)基础上,银监会要求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在机构准入、资本补充、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和贷款收费等方面,对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通过政策引导,使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有了更好的持续性。

  当前,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第一,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高。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缺少有别于大型企业的差异化服务,难以满足中小企业以“短、小、频、急”为主要特点的融资需求,个别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也因其利率远高于银行基准利率以及担保费用过高等原因,而处于“舍不得、用不起”的两难之中。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滞后,中小企业从其融资的成本也同样偏高。截至2010年底,全国村镇银行仅开业395家;到2011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多集中在地级以上城市。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工商企业纳税,所服务的客户资信程度低,因此经营成本和风险较高,其贷款利率一般为银行基准利率的3-4倍。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乘人之危,借机违规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使急需资金的企业不堪重负。第二,小型微型企业很难参与直接融资。小型微型企业本身的发展特征,决定了其很难通过公开的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同时,由于现阶段证券市场发行制度的限制,造成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在内的整个证券市场基本上与小型微型企业无缘,直接融资的概率极低。此外,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融资产品还处于探索阶段,获批发行集合债券的中型企业很少,小型微型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补充通知》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要求商业银行在申请时须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银十条”第七条要求,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而《补充通知》对金融债发行的做了更为细致的解读和规范,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表示,银监会审批该金融债的标准是:银行是否真心实意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否把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考察查看过往记录,包括过往做小微企业贷款的情况、比重多大、市场定位、专营机构建设的效果和产品是否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等。“信贷方面主要是央行在做,我们只是监管金融机构的风险。只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银行本身的规律在经营,(金融债)我们都是支持的。”肖远企指出。日前,民生银行等五家中小型商业银行已申请发行总计138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

  此外,《补充通知》还对“银十条”的其他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通知规定,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他省份不应低于60%。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使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上述动向当被视作监管机构、商业银行携手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又一次努力,而在此前,中国针对小微企业施行的优惠还是有很多。如,强制要求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中小型企业服务网点覆盖面,等等。作为阶段性成果,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4.3%,增速比大、中型企业分别高出13.9%和11.7%。

  不过这类增量改进虽然方向明确,但又因为始终绕开核心制度因而难免事倍功半。道理很简单,即,小微企业贷款难并不仅仅源自政策性的歧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的高风险性与银行放贷的审慎性原则显著冲突,因此,如果要扭转市场自发选择形成的小微企业贷款难状况,首要的任务就是尽可能推动金融供需方激励兼容。

  前述任务放在境外发达市场也是一个艰涩的命题,而中国的特殊之处更在于两点:其一,迄今为止,中国仍然以银行信贷为主要融资手段;其二,中国的基准利率法定且贷款利率实际封顶。正是基于这样两项约束条件,中国的小微企业融资尤其难以获得市场自生能力,因此,很多情况下,处在夹板中的金融机构要么左右为难,要么见缝就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