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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服务


河北省财政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

发布日期:2012-08-01
7月17日,河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向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下发《河北省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河北省将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试点地区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
   
   通知提出,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已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可降至2000万元;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上年度融资性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