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来袭,源点整理了近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中与信用相关的内容。
白鹤祥代表: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徐诺金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石玉颖委员:加快信用立法进程进一步推进与完善联合奖惩工作
韩沂委员:建议优化普惠信贷可持续发展
万捷委员:完善环境信用修复机制
白鹤祥代表: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表示,现阶段,我国征信方面专门立法层级不高,部分地方信用立法的部分条款与《征信业管理条例》规范的内容形成交叉,给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征信和信用带来不便,而信用立法的不完善也制约了我国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白鹤祥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征信业立法,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推动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又要考虑自身国情,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呼应。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征信立法体系,如加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信用破产法》等。地方信用立法方面,应侧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专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并按规定公开。
二是既要考虑传统业态,又要为新业态发展预留空间,要涵盖所有征信业务活动。无论是公共征信机构还是私营征信机构,无论是传统征信业态还是新型征信业态,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他组织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应该纳入征信业统一监管框架,且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
三是既要促进征信业对外开放,又要考虑对内竞争,要顺应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统筹考虑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统一游戏规则,保障公平竞争。一方面,加快我国本土征信(评级)机构对外开放步伐,培育一批实力较强、有公信力的征信(评级)机构“走出去”;另一方面,支持国外发达征信(评级)机构“引进来”,提升我国征信(评级)市场整体水平。
四是既要重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又要平衡各类参与主体利益,确保资源有效配置。征信立法对信息主体的保护应体现在从征信机构信息采集到应用的全过程,如知情权、同意权、重建权、异议权、救济权等。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确保各类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能够行使和履行。
徐诺金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局长徐诺金基于兰考普惠金融试验区建设实践,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的议案。
徐诺金表示,今年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收官之年,但系统性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形成。亟待出台一部普惠金融方面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规定公民的金融服务权利,明确金融机构义务,强化政府部门激励引导和监督职责,构建普惠金融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形成各方参与、协调配合、共同发力的长效机制,推进普惠金融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此,徐诺金建议《促进法》的内容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开发满足不同服务对象需求的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担保品种类,提高信用贷款的服务比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石玉颖委员:加快信用立法进程进一步推进与完善联合奖惩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表示,随着联合奖惩工作不断推进,原有的制度设计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和下一阶段工作需要,建议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进一步推进与完善联合奖惩工作,统筹诚信“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摆脱“又红又黑”逻辑困境。
石玉颖建议,有关部委要加快推进国家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认定范围、归集标准、使用规范,明确联合奖惩的法律性质,统筹“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规范与统一相关程序,既授予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依法实施信用奖惩的权力,也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国家发改委要牵头组织有关部委重新整理、修订已经出台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统筹管理各类“红黑名单”,解决同一主体既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又是A级纳税人等“又红又黑”的逻辑困境。
对不符合当前信用管理工作实际的奖惩措施予以修改、删除,决定保留的要补充、明确、细化法律依据,增强可操作性;除失信被执行人等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减少对公民的联合惩戒事项,避免对公民信用惩戒的“跨界”和滥用。
同时,要加强联合奖惩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动态更新的“红黑名单”主体库与联合奖惩措施库,实现数据自动归集、部门快速响应、奖惩落实到位。
韩沂委员:建议优化普惠信贷可持续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认为,当前疫情形势和市场变化表明,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正处于一个艰难的、充满变化的时期。除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持续性作为外,现有普惠金融的外部环境还有一些障碍没有破除,需各方共同努力。
韩沂认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任重而道远,应该加快完善顶层政策设计,适应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关政策。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监管部门、金融企业、政府部门等协同发力,多渠道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实效。
对此,韩沂建议:
一、改进银行绩效考核,补足实体经济短板。目前货币政策更侧重于总需求的调控,要实现精准滴灌,需要从根源上改变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把宝贵的信贷资源引导到亟需支持的小微和民营企业。建议各级国资委、财政部门将对国家重点领域如小微、民企、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比重,各级人大、组织人事、审计和国家监委等部门从财政和人事两方面入手对银行高管层进行监督,对于执行宏观政策不力、重点领域贷款投入不足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约束和问责。
二、持续加大财政税务政策力度。建议发挥财政积极作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救助企业的行为应通过奖励、税收减免和贴息分担银行救助企业的成本,避免将风险集中至银行。推动将更多的中小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名单,或参照再贷款政策对中小银行疫情防控贷款提供利率补偿和风险补偿。
三、进一步开放重点部门大数据共享。建议政府部门能统筹协调整合数据资源,特别是开放海关、电力数据,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降低银行普惠业务风险。
万捷委员:完善环境信用修复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指出,目前我国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尚未建立,导致企业环境信用没有建立从失信记录产生到修复的全周期闭环管理,绿色金融等信用应用会出现很多“误伤”,信用结果调整不及时则会影响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率。
为改进环境信用修复机制,推动环境保护领域诚信建设,建议:
一、加强环保处罚及信用法规建设
修订《环保行政处罚办法》,增加对责令改正是否按要求执行的检查条款及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执法从发现问题到确认问题再到解决问题的全生命周期闭环。在《环境信用条例》等立法中注重对环境信用的生成、利用、修复等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定义。
二、全面严格执法并提高效率,加强监督
建议加强移动数字执法,变以前的纸质执法文书为在线数字执法文书,变“层层统计上报执法文书”为“全国基于区块链的统一系统”,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效率,减少各级不当干预或私自篡改、隐藏文书的问题。
允许部分责令改正是否已执行的检查工作由企业自行提交,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照片、视频、监测结果等证明,执法部门仅做线上审核,确属必要的由执法部门现场审核。
建议生态环境部在区块链基础上建立全国环境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执法文书网络,同时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全生命周期公开。
三、加强环境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开性
建议应在政府信用相关立法或设计信用修复规定时,避免绕开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信用修复,提高环境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开性,减少寻租行为。
环境信用修复相关证明材料同样应该公开,且在“信用中国”及专用环境信用网站公开时,保持该信用的全生命周期状态变化的相关信息,即该企业曾有环境信用失信记录,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修复,证明材料是什么等,均应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