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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多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挡加速

发布日期:2020-05-18      来源:中国商报

5月1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2/3以上的省(区、市)正在研究出台地方信用法规,已有26部法律、28部行政法规中包含信用条款,为信用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实践基础。

河南信用条例重在创新

据了解,河南此次推出的信用条例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均作了规定,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

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介绍,与其他省份现有条例相比,河南的条例除了在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以外,还在信用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了一系列突破与创新。

例如,条例首创性地将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如国家教育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的行为;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在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明确要求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因为河南省是农业大省、人口大省,条例还首创性地提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报送、查询等制度。

各地开展立法调研

今年以来,江苏、北京、重庆等地均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近期,多地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加快,多省份表示将加快完成信用立法工作。

例如,江苏省近日正式印发《2020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今年将以“让诚信成为江苏的靓丽名片”为目标,加快完成信用立法工作,高质量完成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

不仅是江苏省,按照规划,今年年底前北京市也将完成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数据清单、行为清单、措施清单等全市统一的信用联合奖惩“三清单”制度,2020年年底前建成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的北京“个人诚信分”工程。

据了解,“个人诚信分”工程是一项基础工程。一方面,这一制度将北京市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城市信用建设体系之中;另一方面,工程可为实施相关信用建设措施提供参考,有助于实现对信用个体的“奖罚分明”。比如,“个人诚信分”可成为市场准入、公共服务、旅游出行、创业求职等方面的参考资料。

此外,在重庆市日前召开的2020年立法工作推进会上,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表示,重庆的社会信用条例自2017年起先后被列入市人大立法调研项目、立法预备项目、立法审议项目。至今,条例草案已历经40余次修改,目前仍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用事项、惩戒措施的管理、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管理等。

此外,济南市于今年2月开始试行的《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实施篡改、虚构、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越权查询社会信用信息;擅自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利用所查询的社会信用信息从事非法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济南市发布的试行办法还包括几个亮点,例如,个人可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即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红黑名单制亟待完善

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激励性明显不足,“守信得益”的普遍性效果尚不明朗。

多地把红黑名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据了解,《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信用建设综合性地方立法,迄今实施已近三年。近期,有关该条例的执法检查发现,实践中情况复杂多样,黑名单设计缺陷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一些困惑。

有的企业反映,自己进了黑名单竟然不知情,其法定异议权和整改权受损;也有的企业反映,一些惩戒措施不匹配失信程度,“小错重罚”和“低成本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企业反映,经营异常名录比较宽泛,一些简单的不规范经营行为都被纳入失信范围。但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相较过严的惩戒措施,该条例的激励性明显不足,“守信得益”的普遍性效果尚不明朗。

为此,业内专家建议,对信用进行合理分类并明确分类等级和分类名称,将失信行业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建议在国家信用立法中提出明确的红黑名单概念,明确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边界、基本标准,将认定并列入黑名单作为各地信用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建议将联合奖惩机制构建写入国家信用条例并提出相关硬性要求,明确信用奖惩的法律地位。

按照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信用立法是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去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社会信用立法座谈会。会议指出,全社会对加快推进信用立法的呼声不断高涨,要加大力度对重点难点问题列清单、做专题、深入研究,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立法草案文本,按程序依法依规加快推动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