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2018年中国母基金百人论坛上从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逻辑角度,谈及了他对私募基金的理解和看法。
洪磊会长在会议上详细阐明了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收益权融资的联系与区别,鼓励私募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债权和收益权的积极作用,私募基金可以做着两类投资,但必须要有度,而且不能偏离私募基金本质。协会将针对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推出更有针对性的登记备案须知。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有具有参考意义的几个方面,PE研究院总结如下:
一、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与收益权融资
1、协会将按照股、债、收益权的不同属性,完善私募基金备案标准和风险监测指标。
2、协会将针对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推出更有针对性的登记备案须知,同时细化投资者风险揭示书13项签字内容的风险提示要求,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甄别风险。
3、从发展直接融资、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大力发展直接面向实体企业的投资活动,杜绝直接融资间接化、中介化活动,避免产品多层嵌套、资金混同、多次证券化等加剧风险传染和融资成本的投机套利行为。
(PE研究院:鼓励私募多参与直接融资,即鼓励私募基金多做真股权投资,禁止打着直接融资的幌子做债权、收益权等融资)。
4、在直接面向实体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应当准确把握实体企业股权、债权、收益权的本质与风险,做好产品结构设计与风险管理。
(PE研究院:除了股权投资之外,债权和收益权投资也是可以做的,但是应当准确把握风险,做好产品结构与风险管理)。
5、对于实体企业来说,债务融资可以增加股权的杠杆收益,同时也承担了财务杠杆风险;收益权融资将质量相对好的资产隔离打包,相当于原有股权所有人对优质资产收益的让渡和原有债权人对债务安全边界的收缩,因此,债务融资和收益权融资均有可能对实体企业的财务稳健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尤其是收益权融资必须有度,不能损害企业的财务结构。
(PE研究院:从实体企业的角度,一定程度肯定了债务融资和收益权融资的基金作用,但同时也明确这两类投资必须要有度,不能损害企业的财务结构)。
6、私募基金投资于企业股权、债权和收益权,应当充分识别所投股权、债权和收益权背后的风险结构,作出与投资人利益和企业利益一致的投资决策。协会对其他类私募机构登记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同时对债权类、收益权类私募产品备案提高了审核要求,其目的就是防范背离基金本质的借贷活动,避免投资工具被滥用。
(PE研究院:目前实践中债权类、收益权类私募产品备案更加严格,这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这类工具滥用、背离基金本质)。
7、收益权持有的目的是获取稳定现金流,需要设立SPV实现风险隔离。收益权应当是实体企业当前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或者是实体企业持有的股权、债权所衍生的未来现金流。基础资产只能证券化一次,不能再证券化,否则将脱离直接融资的本意,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PE研究院:收益权投资虽然在市场上比较常见,但是法律基础较为薄弱,无统一的定义和内容,这也导致对这类投资的风险控制造成一定的障碍。此次洪会长不仅较为阐释了收益权的内容,还把收益权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并列,将其作为三种融资方式之一,这对收益权类的投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协会将探索与权益登记机构联网合作,在底层资产层面实现穿透核查,保证底层资产真实有效,权属清晰透明,为行业合理展业保驾护航。
(PE研究院:2018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洪会长指出,2018年协会将进一步重点推进穿透式自律管理,优化资金来源和投向统计方式,探索与权益登记机构的联网合作,提高底层资产透明度,并按照股、债、收益权的分类,对资管产品备案标准和风险监测指标进行细化。协会还将对会员与非会员进行差异化自律管理,真正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三、重申《基金法》是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资产管理行业大法,各类公私募基金应当一体遵守行业基本法。
以下为讲话相关内容:
2018年4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2018年中国母基金百人论坛上表示,2013年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以来,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以母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获得空前发展,行业结构不断优化,行业功能不断健全,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的重要力量,有力推动了实体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
在中国母基金百人论坛上,洪磊从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逻辑角度,谈及了他对私募基金的理解和看法。
在讲话中,洪磊强调了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收益权融资的区别,纳入穿透监测,不能让他们变成变相信贷,所有资产管理业务必须统一到《基金法》。
他表示,如何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是私募基金未来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正确理解私募本质,全面推进功能监管,全面优化资本市场税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
首先,要从私募本质出发,正确认识私募基金在资金来源与使用上的客观规律。
私募基金应当从合格投资者那里规范募集资金,坚持组合投资原则,忠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投资人按基金份额“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在投资标的层面,要保证基础资产真实有效、合理估值,并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风险匹配。只有做到“卖者尽责”和“买者自负”,私募基金才能行稳致远。
从发展直接融资、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大力发展直接面向实体企业的投资活动,杜绝直接融资间接化、中介化活动,避免产品多层嵌套、资金混同、多次证券化等加剧风险传染和融资成本的投机套利行为。在直接面向实体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应当准确把握实体企业股权、债权、收益权的本质与风险,做好产品结构设计与风险管理。
实体企业可发起三类融资活动,分别是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收益权融资,对应到投资机构,就产生股、债、收益权三种可投资标的。
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取“剩余索取权”,要做好股权转移登记,发挥股权治理功能,提升企业内在价值;
债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取固定风险回报,要做好债权登记,条件发生时,要能有效行使优先清偿权;
收益权持有的目的是获取稳定现金流,需要设立SPV实现风险隔离。收益权应当是实体企业当前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或者是实体企业持有的股权、债权所衍生的未来现金流。基础资产只能证券化一次,不能再证券化,否则将脱离直接融资的本意,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其次,在自律层面推进功能监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律的关键是规范和完善登记备案标准,让各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得到有效管理,避免风险外溢。
一是探索与权益登记机构联网合作,在底层资产层面实现穿透核查,保证底层资产真实有效,权属清晰透明,为行业合理展业保驾护航。
二是按照股、债、收益权的不同属性,完善私募基金备案标准和风险监测指标。
需要指出的是,基于股权、债权、收益权产生的融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不能割裂。对于实体企业来说,债务融资可以增加股权的杠杆收益,同时也承担了财务杠杆风险;收益权融资将质量相对好的资产隔离打包,相当于原有股权所有人对优质资产收益的让渡和原有债权人对债务安全边界的收缩,因此,债务融资和收益权融资均有可能对实体企业的财务稳健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尤其是收益权融资必须有度,不能损害企业的财务结构。私募基金投资于企业股权、债权和收益权,应当充分识别所投股权、债权和收益权背后的风险结构,作出与投资人利益和企业利益一致的投资决策。协会对其他类私募机构登记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同时对债权类、收益权类私募产品备案提高了审核要求,其目的就是防范背离基金本质的借贷活动,避免投资工具被滥用。
再次,做好投资者教育,培育更多合格投资者。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根本区别是谁来承担投资风险,间接融资的投资风险由金融中介承担,而直接融资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此,发展直接融资必须全方位做好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帮助投资者充分识别风险、合理承担风险。协会将针对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推出更有针对性的登记备案须知,同时细化投资者风险揭示书13项签字内容的风险提示要求,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甄别风险。协会将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信息公示、查询和投诉体系建设,与人民网合作,推出私募基金信息公示平台,形成协会官网、私募地图、人民网协同立体化公示、查询、投诉体系。我们呼吁广大投资者,要充分运用官方公示信息和规则赋予的知情权,做好投资前的风险甄别与管理。
最后,《基金法》是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资产管理行业大法,各类公私募基金应当一体遵守行业基本法。
对于《基金法》没有明确的若干问题,如基金的实质性定义,期待《私募基金管理条例》能够突破并尽快出台。资本形成能力是大国金融竞争的核心能力,提高资本形成能力必须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而私募基金是壮大直接融资、提高资本形成能力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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