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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令严禁借PPP项目变相融资 组织上报第二批示范项目

发布日期:2015-06-30      来源:一财网

    作为财政部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主抓手,财政部PPP示范项目被摆在重要位置。

    6月26日,财政部网站披露《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去年底推出的首批示范项目实施,组织上报第二批备选示范项目,并构建激励相容的政策保障机制。

    严防PPP变相成为政府隐性融资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通知》提出要严禁地方借PPP项目变相融资,这在财政部的官方文件中尚属首次。

    比如《通知》在强调确保首批示范项目质量时,提出“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在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具备的基本条件中,明确“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在地方PPP项目中,一些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或者名股市债等形式的PPP项目实施政府隐形融资的现象已经得到了官方的注意。

    在今年4月份的一个论坛上,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表示,调研发现可能不少地方借特许经营名义,借PPP名义,又变相搞政府负债,而这些又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与中期财政规划能否结合也令人担心,这些问题都要解决。

    在6月初的贯彻落实PPP指导意见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强调,PPP不是简单的融资手段,而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PPP不再依靠传统的政府“借债”融资,而是以未来收益为基础进行融资,并需要政府一次性决定、跨年度给予补贴。

    启动第二批PPP示范项目甄选

    《通知》还对财政部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列出基本条件。比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等。

    财政部第二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

    《通知》称,重点推进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存量项目债务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或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范围。

    不过针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降低债务成本和实现“物有所值”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财政部建立“能进能出”的项目示范机制。《通知》明确,对已列入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如项目交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能采用PPP模式,或一年后仍未能进入采购阶段的,将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30个PPP示范项目进展不一。比如吉林市第六供水厂建设工程项目在作为PPP示范项目之前已经签约。安徽省池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购买服务项目在成为PPP示范项目后的一个月后(2014年12月 )正式签约。河北石家庄正定新区综合管廊项目则在今年5月份签约。南京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和仙林污水处理厂项目则计划今年12月份正式签约。还有部分PPP示范项目并未有公开信息披露。

    此外,《通知》称,财政部将建立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快推进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抓紧出台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物有所值操作指引等配套实施细则,为PPP项目示范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列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将获政策扶持,除了项目享受中央信用背书外,项目按规定申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和地下综合管廊试点政策中对PPP倾斜支持奖励政策等政策支持。

    另外,中央财政加快推动设立PPP基金,研究出台“以奖代补”措施,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