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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财政转移支付激发非公经济活力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企业导刊》
转移支付资金很大部分被“吃饭财政”消耗,而用于增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下简称欠发达“四区”)的造血功能相对不足甚至匮乏
   
   文/陈婧婧
   
   
   对非公有制经济而言,十八届三中无疑是又一个春天,这是众所周知的。但舆论似乎忽视了一点,那就是财税改革也是在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说明时,还特别谈到关于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如果把财税改革与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结合起来思考和领会,思路上或许别开生面。
   
   《决定》提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等,这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新举措,必将有力推动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多年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经验教训看,转移支付资金很大部分被“吃饭财政”消耗,而用于增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下简称欠发达“四区”)的造血功能相对不足甚至匮乏。因此,极其必要深入研究《决定》关于重点增加对欠发达“四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之后的具体投向问题,用改革创新办法,增强转移支付资金的造血功能。
   
   从东部地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历程看,除了各种主客观原因外,侨资、外资是带动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对于当下我国欠发达“四区”来讲,发展“铺天盖地”式的民营经济,增强造血功能,最为现实的主体带动资金,除了银行资金、外来投资外,应该就是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为发挥“四两拔千斤”作用,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第一,要投向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务环境改善上。对接受财政转移支付的欠发达“四区”,今后要注意加大力度评估考核其行政改革举措,引导其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习气”,按照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考核其是否完善市场活动监管,是否规范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注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探索利用转移支付部分资金支持欠发达“四区”建设电子政务,开设网上办事系统,方便基层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办理各种证照,降低办事成本,激发创业热情。
   
   第二,要投向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与具体政策创新上。欠发达“四区”要注意结合当地实际,利用财政转移支付部分资金,弥补因为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不合理收费而产生的财政缺口。要从体制机制上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出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可以划拨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比如落实好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提高出口退税率、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等政策,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税费负担。其次,也可以考虑用财政转移支付新增量资金,设立扶持个体户创业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就业基金等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解决融资困难,同时要注意强化和完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另外,根据三中全会关于“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和“鼓励社会办医”等精神,可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资助民办文教、医卫机构等。
   
   第三,要投向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创新上。市场环境是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决定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向、发展速度、技术含量和价值取向。欠发达“四区”要善于运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力度培养生成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破除“玻璃门”、“弹簧门”,让各主体做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此外,要善于运用财政转移资金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对高新型、外向型、环保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支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第四,要投向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改善上。目前,欠发达“四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普遍不尽如意。从财政转移支付改革角度看,各级财政对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要给予资金支持。可以考虑划出一定数量转移支付资金,指导建立各种专业化的协会商会以及各种中介机构,推动这类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激发其活力,及时向当地个体户、私营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政策、技术、信息,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此外,公共财税政策出台前后,要认真听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使政策更切合实际。还要加强公共财政政策宣传力度,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时准确了解财税优惠政策,获得相关支持。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税收服务,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买等涉税事宜,帮助其用足用好政策。(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