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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设立银行切忌一哄而起

发布日期:2013-11-05      来源:《企业导刊》
   民间资本兴办银行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的《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到“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后,民间资本兴办银行一浪高过一浪,竟然出现了“全民银行”的投资热潮,众多上市公司都要申请设立银行。
   金融业是高风险的,商业银行的风险尤其如此。一哄而起兴办商业银行其结果是恶性竞争,酿造大的金融风险,不但支持不了实体经济发展,而且将会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毁掉银行业。
   比如:无序竞争必将造成存款等资金来源成本急速攀升甚至出现高利贷,用这种资金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一剂毒药,这不是去支持而是去戗杀实体经济。再比如,盲目发展起来的民间资本银行管理上必将漏洞百出,特别是风险最大的贷款资产必将出现盲目放贷、高息放贷、不顾资金来源实力超负荷放贷的情况,最终酿造巨大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应该给“全民办银行”这个狂热浇盆冷水,让其冷静下来。
   由于目前的《商业银行法》是十年前最后一次修订的版本,按照这个版本兴办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要求并不高: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大部分上市公司和民间资本都足以筹足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要从另一些方面严格筛选首批试点。
   应该注重民间资本几年来涉猎金融业务的程度,特别是风险防控效果和经验。比如:将一些管理较好、贷款不良率较低的小贷公司、村镇银行等转化改造为民营银行等。具备金融创新性、金融发展前瞻性和未来趋势性的民间资本企业,应该成为首批银行试点。
   在中小微企业密集的珠三角、长三角可以适度多设立民间资本银行;在中西部金融资源贫乏地区可以多设立村镇银行等。而对另一些大中城市本来金融资源就过剩,一定要严把民资银行准入门槛。
   在批准民间资本设立银行以前,一些重要配套政策法规必须率先出台。比如:保证存款人利益的存款保险制度要率先出台;银行业退出机制的银行破产条例要率先出台;利率市场化要攻下存款利率上限管制这个最后堡垒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资本设立银行也许没有想象的那么快。(文/余丰慧,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