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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02-23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2010年蓝皮书
 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未能发挥融资职能
   (1)商业银行未将目标客户定位于中小企业
   按照总资产规模标准评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属于大型银行,其发展需通过创造利润提高竞争力以保证长远发展,其关键因素之一是拥有优质大客户的数量。因此,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将目标客户定位于大型国营、优质民营企业等高质量客户,对中小企业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导致大多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信贷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拥有近70%的存款资源和65%左右的贷款份额,在商业金融体系中占绝对垄断地位。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的安排上与中小企业不适应,银行的信贷程序与中小企业高频率、小金额、快周转、强时效的信贷需求特点也不适应(罗燕,2009)。
   (2)商业银行信贷品种少价格高
   按我国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应有与之相适应的融资产品为其服务,但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提供的贷款种类少、创新滞后,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虽然部分银行创新出针对于中小企业的特色金融产品,一旦企业不能按期还款时企业信用将会降级,这会严重损害企业的长久利益。与此同时,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往往利率更高,外加高保证金率,都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过高,导致缺乏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更加望而却步。
   (3)中小银行体制转轨未能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实质作用
   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中小型银行的贷款比率要大大高于大型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但是,我国的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发展与大型商业银行争夺客户,不愿意涉足中小企业信贷。另外,由于体制转轨和历史原因,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高,历史负担相对较重。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小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未发挥实质作用。
   2.政策性支持力度不足
   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帮助。如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建立有关的中小企业法律规定等,但这些措施都未能有效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首先,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融资管理机构。对于实施政府的有关政策,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进行执行和监督,这使很多政策未能有效地运行,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其次,我国现有的信贷体系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地方性中小银行相对不足,还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第三,国家对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没有有效的扶持政策,使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非常有限。第四,政府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有待创新,目前银行自身在机构设置、产品设计、信用评级、贷款管理等方面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特殊需求。第五,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造成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正常的市场秩序难以建立。
   3.民间金融力量薄弱
   大量的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非正规金融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异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些已经实现了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非正规金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乡居民储蓄激增。但当中小企业向民间筹集资金时,却不能得到有力的支持。中小企业不但受到众多制度的限制和打压,也受到老百姓的“冷落”,理性的投资人即使手头有大量闲钱却也不愿意用在中小企业的投资上。然而,近年来民间金融在我国温州等地区非常活跃,温州民营经济的融资特征是:在创业初期以自有资金和民间融资为主;当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以后,以自有资金和银行借贷为主,而民间融资仍是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由此可见,整体上,我国民间资金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面仍旧较窄,而且比重很低 。
   4.直接融资能力有限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直接融资是其融资的重要来源,直接融资能够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分散融资风险并且实现股权转移。在资本注意市场发达的国家,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发展较为迟缓,缺乏必要的层次,发行上市门槛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标准;另外由于信用记录等问题,单独公司实行债权融资方式几乎没有可能。我国只有为大型企业服务的全国性资本市场,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没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额区域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200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了中小企业板,但其门槛却较高。《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要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截至2009年9月,我国仅有272家中小企业板上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暂时还无法取得上市资格,没有能力通过股票和债权的方式取得融资。
   5.担保机构不健全
   建立一个有效的担保体系,可以很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构成,其业务由担保和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沈迪、李太后,2010)。但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起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到所有限制,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写作银行行程共担机制。因此,这种担保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一些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筹集,但这种担保体系的风险分散及损失分担与补偿制度尚未行程,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还不能完全解决所有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6月,我国共有贷款担保机构3366家,但规模小,可用担保资金少,并且业务运作效率低。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