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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


【入选“最高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案例】: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共同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2026-06-30

近日,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与甘肃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联手化解的“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共同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编号:D2026-826-1-500-001)

基本案情

这是中小企业协会参与精准化解共保费用分摊争议的一起典型案例。

甲保险公司(首席共保人)与乙保险公司签订某保险服务项目共保协议,明确约定共保比例,双方按保险合同、共保协议及共保比例共同承担保险责任、享有相应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依约向被保险人足额支付全部赔款,但乙保险公司未按共保协议约定履行赔款分摊义务,经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合作关系趋于紧张。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保险公司支付共保分摊费用及资金占用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研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责明确,如果进入审理程序“一判了之”易加剧双方对立、影响后续行业协作。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开展先行调解,并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全程指导调解。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发挥专业调解优势,聚焦争议实质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背靠背”双线沟通,精准锁定纠纷根源。调解员分别与两家保险公司沟通,查明争议核心:共保协议履行期间因人员变动、单据交接不规范,导致双方对赔款金额、共保分摊比例计算方式产生认知分歧,对理赔证据材料存疑,长期沟通无效致使矛盾激化。调解员梳理形成“认知分歧—理赔核算—费用争议—流程衔接不畅”的纠纷链条,明确调解方向。

二是专业释法明理,筑牢调解法律基础。调解员发挥行业调解优势,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监管规定,向双方阐明共保业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诚信履约”核心原则;指导法官同步释明类案裁判规则,帮助双方树立合理预期,消除对抗情绪。

三是“线上+线下”结合,推动实质协商。调解员先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线上沟通,快速缩小核心分歧;再组织“面对面”现场调解,明晰双方权利义务。调解员兼顾双方实际:一方面督促乙保险公司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支付分摊赔款;另一方面考虑乙保险公司非恶意拖欠,劝导甲保险公司酌情减免资金占用损失,引导双方就支付金额、履行期限达成一致。

四是“调解+治理”延伸,促进源头防范。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工作建议,提示完善共保合作中的单据标准、审核时限、争议处理、人员交接等机制,从源头预防同类纠纷,实现“调解一案、规范一批”的效果。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保险公司按照共保协议约定支付共保分摊费用;甲保险公司自愿放弃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调解协议签订后,乙保险公司已按期全额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典型的财产保险共保合同费用分摊纠纷,具有商事属性强、行业规则专业、协作依赖度高等特点,如通过审理程序解决易影响保险行业正常合作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将法院司法指导与行业协会专业调解深度融合,高效化解商事主体间合同争议。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严格恪守法律规定与监管规则,保障守约方合法权益;又秉持商事纠纷“互利共赢”理念,修复合作关系、降低解纷成本。调解成功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从源头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实现个案化解、行业规范、源头治理三重效果,助推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多元解纷案例库

多元解纷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类案检索平台,主要收录各单位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