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构建一个供求结构协调的农村金融新体系,即立足当前中国小康经济发展阶段下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遵循“自下而上”的总体改革路径,重塑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功能分工明确、市场竞争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指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是平等、互利互惠、良性互动的关系,不能靠挤压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经济。”因此农村金融改革的着力点不仅仅在于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而应当是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就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而言,融资需求与融资供给之间的结构性不匹配一直是制约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关键性难题,所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构建一个供求结构协调的农村金融新体系,即立足当前中国小康经济发展阶段下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遵循“自下而上”的总体改革路径,以市场资源和行政资源重塑机构和功能相互协调一致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功能分工明确、市场竞争适度、多元化与多层次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总结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经验教训,我们认为,在构建农村金融新体系时应遵循以下五方面的基本原则:
第一,治理结构完善原则。建立起一个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是我国整个金融改革的核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实现经营发展可持续的基本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将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金融交易成本高、缺乏抵押品和风险高以及效益低等特点十分突出,更需要不断探索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首要的基本原则就是通过市场化的产权制度改革,引入“合格激励约束主体”,构建一个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机构体系,同时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类非正规金融,在提高机构经营效率的同时,有效实现金融资源的配置功能。
第二,功能分工明确原则。就世界农村金融发展的实践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而言,构建一个由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所组成的功能分工明确的“三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客观的必然选择。其中的关键问题是要对不同性质的农村金融机构功能进行明确的界定,并能相互补充、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一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变革,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要及时的随之发生改变,要在原有支持粮棉油储备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对农牧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民的职业化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更多地发挥其独具的扶持和推进功能、市场补充和反向选择功能、诱导与扩张功能、有机协调和专业服务功能。二是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推进,尤其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大量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型企业、种养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家庭农场所引致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已完全能够承载商业性金融的发展。三是大量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的农户将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长期存在,这些农户仍是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绝对主体,“短、小、频、急”是其金融需求的主要特点,因此,亟须真正由农户参与并发挥主导作用的社区合作性金融。同时,应将合作性金融内嵌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中,通过合作性金融的互助合作与提供信息和咨询功能,实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全要素合作,将产生于农村的经济利润尽可能多地留在农村,进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能力的提升和水平的提高。
第三,多样化与多层次原则。一方面,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的新的农村金融需求要求农村金融体系相应地做出动态调整。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主体的类型和生产经营活动也必然会出现新的特点,带来金融需求相应发生变化。这些变动因素都需要一个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安排,并允许各地根据情况或发展的变化灵活选择相应的农村金融体系;另一方面,一个“三元”化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是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的,这已被世界各国和我国长期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所反复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针对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现状,要加快培育由广大农民自愿参与并自主决策的合作金融体系;而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来说,作为弥补市场“失灵”或“缺失”的一种手段,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的一些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项目以及各类扶持性措施都是必要的且将持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市场竞争适度原则。市场竞争有助于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尽可能地在各个金融需求层次上让金融供给方开展适度竞争,才能打破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在市场原则下,竞争的压力会迫使市场各参与主体发挥积极主动性,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与提高自身的素质,提升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满足度与农村金融市场的范围不断深化拓展。而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需要合格的市场参与主体,就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来说,特别需要从外部引入不同产权形式的金融供给主体,或在原有机构中引入新的“合格激励约束主体”,展开控制权争夺和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提高市场的竞争性和运作效率。在此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互联网金融将为农村金融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利契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此的合理引导,使其成为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新的竞争“动力源”。
第五,政府合理引导原则。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完全靠市场经济的无形之手来实现是不现实的,并可能丧失最可贵的时机,因此需要政府“有形之手”加以合理的引导。这是世界各国发展农村金融的共同做法。从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来说,政府合理的引导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规范,尽快构建起一套全面细致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完善的涉农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协调整合各类涉农政策与支农资金,一方面将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门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进行统一协调,特别要加强政策信息方面的沟通和共享,找准不同政策之间的最有效的契合点,进而能够最大化的发挥政策综合效用;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同时要转变过去那种“撒胡椒面式”的投入方式,整合国家各类涉农资金,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契机,并尽可能地以市场化方式通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渠道来减少资金损失、提高资金效率。三是改革农村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目前农村地区监管力量的薄弱和有效监管协调机制缺失的弊端,在县域建立“类综合监管”体系。“类综合监管”是指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大中城市仍保持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但在县域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导,银监、证监、保监和地方政府配合参与,存款信用担保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为补充的综合监管体系。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和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保驾护航。四是加强农村居民金融知识普及宣传与农村地区金融人才培养。政府要把普及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和农村金融人才培养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制定规划、构建机制、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同时加强必要的人财物投入。五是创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环境作为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农村投融资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政府和司法强制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