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建立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03-21
3月14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要求基金托管人也应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拟建立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所谓“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上述负责人表示,2006年基金行业正式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该制度实施6年多来,多次有效化解风险,及时足额弥补了基金财产及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且为了落实新《基金法》,继续深入探索并有效发挥这一行业制度优势,进一步提高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效率与基金行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需要适时对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进行统筹规划,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并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设。
据介绍,《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确立了基金行业风险准备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合规管理运作,充分保障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基金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