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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发布日期:2014-09-19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中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年通过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今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等10个地方政府试点债券自发自还,此举被视为我国推进地方政府举债市场化的重要探索。目前,第一批自发自还地方债试点的10个省市和地区中,仅剩上海和深圳两地政府尚未发债,自发自还地方债发行接近尾声。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总额为105亿元。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预算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单独作为一个部分,凸显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重点是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第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第三,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