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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山西省安排3.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应急周转

发布日期:2021-06-23

近日,山西省已出台《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7月15日起,省级财政安排3.3亿元专项资金,向每市拨付3000万元,作为设立应急周转资金的引导资金。


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


是指由省、市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在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 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 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无欠税漏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 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 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范围包括:


✎ 相关税费;


✎ 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直接经办人员工资;

✎ 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诉讼等费用;

✎ 办公费、检查费、差旅费等日常管理支出。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