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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观点


发展存货(仓单)融资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局面

发布日期:2020-06-24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导刊》     作者:李子彬



    动产融资是中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在信贷市场发达的国家,约有60%-70%的企业贷款都是或部份用动产作为担保品来发放的。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奠定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为动产融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近几年来应收账款融资取得了明显成绩。2013年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了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线上融资业务提供系统支持。从2015年下半年至2019年底,中征平台累计注册用户19.7万家,累计促成融资19.8万笔,累计融资金额10.6万亿元。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了融资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但是,近几年又新增了应收账款,截至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达到17万亿元,2019年比2018年增加4.5%。


    目前,存货融资发展相对滞后,还需要国家部门和行业组织合力推动。如果中小企业的动产可以有效地转换为担保品,中小企业就会更容易获得融资。同时,动产融资也有利于提高金融稳定性,降低不良率。


    一、发展存货(仓单)融资的意义


    2016年7月27日,国务院第143次常务会研究了进一步加快应收账款融资的措施,我做了发言。当时我国有大型企业100多万户,中型企业600多万户,小型微型企业2000万户,个体工商户5500万户,加上农村的合作组织,中国的市场主体按照文件上的说法,9000万户左右。如何解决好这些经营单位的融资问题?传统的发行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抵押贷款,对中小微企业都不管用,不能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成立二十几年了。到现在为止,在主板市场上发行股票的企业约有3200家,发债的企业4000余家。相对于全国3600万家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数量微乎其微。发债、上市融资,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事情。不动产抵押贷款也不适合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基本没有不动产,各地政府不可能给每家小微企业都批一块土地。靠这些传统的办法解决不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


    2009年以后,为了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政府部门、各金融机构都做了很大努力,但是主要是解决大中型企业的贷款问题。企业只要活着,尽管没有不动产,但是却有包括应收账款、存货、保证金、各类收费权、知识产权、设备等在内的各种动产。因此,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应该加快发展动产融资。


    发达国家动产融资已经很普遍,发展中国家连印度、印尼、墨西哥、越南等都在发展动产融资。一些人担心发展动产融资是否风险较大,难道中国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比这些国家差?他们都能搞,我们一定也能搞,一定能做的更好。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加大了中小企业的风险,使其面临更大的困难,突出的是资金紧张、需求萎缩、供应链和产业链不畅。为了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社会就业,国家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不少政策,如阶段性减免中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增加中小企业贷款、降低企业税负等等。


    广大中小微企业(其中90%是民营企业)的最大困难仍然是资金紧张。这里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一,只要对民营企业贷款的制度安排仍然是要求信贷员、银行支行行长对民企贷款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无论人民银行释放多么大的流动性,也只能有少部分资金流向民营企业,而大部分资金流向国有企业。第二,银行当前的审贷规程仍然仅仅延用不动产抵押和第三方保证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仍将无法获得急需的资金。


    有效的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局面的一种方式,就是大力推动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和仓单融资等在内的动产融资。根据发达市场的经验,动产融资在应对危机影响上可以起很大的作用。


    理由如下:第一,在动产融资方法下,对借款企业的评估是基于经营循环(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现金),以此来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销售情况。企业只要真实复工复产、下游有买家,就有机会获得融资。第二,借款企业所得贷款金额的多少,取决于合格应收账款或存货的总量。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或存货的周转率可能会降低,但是,只要有真实的回款循环,且信贷机构围绕回款循环来控制风险,出现坏帐的可能性极低。第三,在贷款周期内,借款企业所得的贷款余额是浮动的,随合格应收款和存货总量的变化而变化。这样,既可以有效地支持企业的生产,又能使信贷机构实现自动风险控制。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17.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5%;产成品存货4.3万亿元,增长2.0%。


    二、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等进行融资”;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存货融资的规制安排。


    1.相关部门应出台针对存货融资发展的政策。受上海钢贸案和青岛金属案等事件的影响,信贷机构对存货融资心存余悸,变得更加保守。建议人民银行、工信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银保监会共同出台支持存货融资发展的意见,比照应收账款融资发展的做法,制定一个行动计划。


    2.尽快落实动产融资统一登记。2019年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统一担保物权登记,建议尽快进行落实,以明晰优先权的排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是中国唯一符合现代担保物权登记要求的互联网集中登记平台,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因此,高效低成本的做法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设备和存货的抵押登记应立即并入人行的系统。  


   3.明确第三方担保品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加强信贷机构的权益保护。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信贷机构。如果该行业发展不好,会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难。建议国务院指定商务部为担保品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并对担保品管理公司实行一定程度的监管(牌照或备案管理),以规范行业发展,增强信贷机构的信心。此外,由于存货担保品是实物,借款企业有时会存在不良抢货行为。根据其它国家的做法,这些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但在我国往往会被公安部门认定为经济纠纷而不予理睬。建议公安部门应承认此行为的刑事性质,及时出警控制。


    4.建立全国性电子仓单融资体系。存货融资的一种形式是信贷机构使用全国性仓单体系下发出的仓单作为担保品来提供融资,也是市场效率最高的一种。这个体系需具备严格治理机制,不少国家有专门法律,且监管机关对仓储人实施牌照管理。在该体系下,仓单是产权文书,信贷机构可以放心地对仓单发放贷款,而不需要对担保品和仓储人做过多的尽职调查。在目前我国没有《仓单法》且没有监管部门的情况下,中国仓储和配送协会正在牵头建立全国性电子仓单体系,并将基于自愿参与的原则构建严格治理机制,为真正的仓单质押融资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够随时“交单借款”。人民银行、工信部和商务部应该给予支持,写入上述的存货融资发展政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