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监管核心要点一
注册端多地暂停,行业入口逐渐关闭
中基协想要重新整顿私募行业之心,已是路人皆知。将行业入口关闭,是其中非常关键一环。一方面,在入口处设置障碍,将新设门槛提升,让能够加入行业的机构各方面资质、水平提升。另一方面,控制当前管理机构的规模,避免在后续清理协会内部管理机构时,增添自己的工作量,从而能专心整治当前行业内部的管理机构。
当前已出台相关政策如下:
(1)广东省关于投资类企业注册暂停的内部文件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分局、机场分局注册科(审批科/处):
于8月16日接到省工商局转来的某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严禁新增P2P网贷机构的通知》(粤整治办函['2018']61号),《通知》要求立即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暂停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的注册申请(持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除外,具体按照批准文件开展注册登记)。
这其中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经营范围有: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而结合中基协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也就是说,当前想要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最源头的工商登记上,就已经被卡死。
而从全国范围上看,广东暂停投资类企业注册并不是个例。截止到目前,一线城市北上广深均暂停投资类企业注册,沿海省份中的浙江、江苏、山东、福建,也仅有极少数基金小镇还能注册,但相应的标准要求较高。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其能注册的基金范围仅涵盖股权类私募基金,对于证券类私募基金、其他类私募基金,并无法进行注册。
其他类管理人登记基本处于暂停状况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三大类别之一的其他类基金管理人,目前处于越来越边缘化的状态。不仅仅体现在近期备案产品数量腰斩,也体现在其管理人登记基本处于暂停状况。
最近一家获得通过的其他类管理人,是路博迈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登记日期是2018年6月19日。其为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母公司路博迈成立于1939年,是一家由员工控股的独立私人投资管理公司。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广,包括股票、固定收益、量化投资、多元资产投资、私募股票及对冲基金等。
截至2017年9月30日,路博迈在全球19个国家均设有办事处,拥有一支约1900名专业人才的队伍,管理资产规模达到2840亿美元,堪称华尔街大牛机构。
与之对比,可见目前想要获得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多么强大的背景与实力。由于其他类管理人登记门槛过高,导致目前能获得通过的管理人寥寥无几,而其他类管理人自身又受到备案限制的影响,导致当前其他类管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在逐步减少。
根据统计,从2018年3月开始,其他类管理人以每月2-5家的速度递减,导致本就只有700余家的其他类管理人,生存情况进一步恶化。
对比中基协对创投、股权类基金的扶持,其他类基金已经不断被弱化,中基协这种冷处理的方式,也是变相引导行业资金投向股权领域。而对于其他类基金管理人的未来,要看这一轮中基协冷处理结束后,是给出新的发展方向,还是继续压缩其他类产品规模直至忽略不计。
很多人说当前管理人登记变严格,是由于协会新发了很多监管政策。其实,这句话并不准确。
从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到2017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很多的登记规则是早已明确的。只不过在过去协会管理宽松时期,很多规则并没有被落实和执行,很多的规则被束之高阁,浮于表面。
因此目前登记变严格,并不仅仅是新政策的出台,而是对原有的规则更为严格的落实与执行。
其中表现如下:
例子1:【基金管理人高管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在过去落实这一条规则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履历简单上传即可。但目前却要求对高管能否履职的能力进行说明,比如就法定代表人的从业经验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对于风控负责人,过往风控经历予以说明,要求证明风控负责人具有匹配的风控经验,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因此,是这一轮登记收紧,其实是将过去的规则予以严格落实。以第六条为例,是将过去简单的表面审查高管资质,变成如今严格审查相关材料,证明相应高管具有履职能力,以保证未来基金运作中,具有足够的经验处理各方面事务等等。
例子2:【股东出资】
根据《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第二款第二项“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上一篇:】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老问题有何新方法?——来自国务院督查组督查一线的见闻
【下一篇:】关于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