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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0月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8-08-0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马艳 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提高科技人员奖励比例、保障相关人员的收益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措施等内容。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统筹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为充分调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同时,对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及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的归属作出了规定,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属于项目完成单位。并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进一步激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必须强化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措施,提高奖励标准,对此,《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了保障以科技人员为主的各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情况,《条例》明确,对未规定或者未约定转化收益分配的职务科技成果,要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不低于70%的比例。
    《条例》还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也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为保障对科研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收益,《条例》明确,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服务人员。此外,规定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领导,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奖励。
    《条例》明确奖励报酬支付期限。《条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奖励支付期限,也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前完成股权奖励。
       另外,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消除“后顾之忧”,建立免责容错机制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措施。《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不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除单位负责人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