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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中小企业局

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新促进法在做好同原法的继承与衔接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促进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法律明确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府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举措。实施10余年来,中小企业政策和融资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财税和创业创新扶持力度不断增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工作实践中发现,原法的部分条款规定比较原则,有些方面缺乏刚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支持力度不够。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发展处于由数量扩张到数量与质量并重、更加注重质量的阶段,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到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原法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确定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2014年1月17日,全国人大牵头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启动促进法修订工作,起草组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分组审议和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历时近四年的促进法修订工作圆满完成,为新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二、新促进法的主要变化和亮点

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原法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需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保障法律的有效组织实施。新促进法在国务院层面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二是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相关政策。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新法总结了近年来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新促进法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此外,法律中还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了法律。

 

三是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新促进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新促进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新促进法还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四是增加权益保护专章。实践中社会各界关于营造公平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一直很高,为此,新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新促进法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五是增加监督检查专章。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出规定。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相关规定。

 

此外,新促进法在创业创新、服务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原法基础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随着新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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