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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出手,压缩定向增发利益输送空间

发布日期:2015-10-28      来源:投融资服务中心
在A股暂时企稳后,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又出新规。一位曾任证监会发审委委员的人士表示,28日证监会召开了保荐代表人培训,培训期间,发行部五处主要负责人就定向增发事宜向其传达了新的窗口指导意见。

此次窗口指导意见与以往不同的是,主要围绕定价与定向的两个维度上。

上述知情人士提供了一份培训要点总结,总结如下:

一:对于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

1.要求定价基准日前停牌时间不能超过20个交易日,如超过需复牌后交易20个交易日再作为定价基准日。

2.对于锁定一年和三年的同样适用。

3.已通知交易所从11月2日开始执行,对投行来说马上执行。

4.如采取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原则上不会再出反馈意见。

二:对于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作为发行对象的

1.要求在预案中对发行对象披露至最终持有人。

2.发行对象最终持有人不能超过200人。

3.三年期的不能有分级收益安排。

4.发行对象,包括最终持有人,预案披露后不能变更。

推定增以市场定价

上述人士坦言,还是监管导向。至于“定价基准日前停牌时间不能超过20个交易日”的意见,就是不想让上市公司没玩没了地停牌。

他表示,定向定价的非公开发行,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等问题。因此目前监管机构并不提倡定向定价。

在此之前,监管层对于定增的定价基准日一直有较大的弹性供上市公司选择。

从目前的定向增发预案看,定价基准日有四种:1.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股东大会召开日;3.董事会召开日;4.未公开基准日。

目前上市公司绝大对数采用的就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现在新的窗口指导意见则提出,如采取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原则上不会再出反馈意见。

上述人士认为,这就是提倡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鼓励市场化定价,跟公开增发一样”但发行窗口期太窄,不容易发出去。

因此,如果监管层要以市场化定价导向来推进上市公司定增,扩大发行窗口期等诸多配套制度仍需跟上。

投资方向透明化

在推进定价市场化之外,定向的投资方日趋透明也是监管层在着力推进的方向。

现在上市公司的定增对象很大一部分是以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并且多数是通道角色,资方另有其人。因此在此次窗口指导意见中,如果是对于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作为发行对象的,要求在预案中对发行对象披露至最终持有人,且不能超过200人。

就现状而言,诸多机构会选择公募专户或子公司的通道参与上市公司定增,优势在于获配之后只披露公募名称,而无需披露资管计划名称,也无需披露资管计划的管理者。

一位私募高管表示,现在来看,机构借助公募通道不能绕过发行对象披露至最终持有人的新规。这也在推动定增的发行对象公开和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