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窗口指导意见与以往不同的是,主要围绕定价与定向的两个维度上。
上述知情人士提供了一份培训要点总结,总结如下:
一:对于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
1.要求定价基准日前停牌时间不能超过20个交易日,如超过需复牌后交易20个交易日再作为定价基准日。
2.对于锁定一年和三年的同样适用。
3.已通知交易所从11月2日开始执行,对投行来说马上执行。
4.如采取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原则上不会再出反馈意见。
二:对于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作为发行对象的
1.要求在预案中对发行对象披露至最终持有人。
2.发行对象最终持有人不能超过200人。
3.三年期的不能有分级收益安排。
4.发行对象,包括最终持有人,预案披露后不能变更。
推定增以市场定价
上述人士坦言,还是监管导向。至于“定价基准日前停牌时间不能超过20个交易日”的意见,就是不想让上市公司没玩没了地停牌。
他表示,定向定价的非公开发行,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等问题。因此目前监管机构并不提倡定向定价。
在此之前,监管层对于定增的定价基准日一直有较大的弹性供上市公司选择。
从目前的定向增发预案看,定价基准日有四种:1.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股东大会召开日;3.董事会召开日;4.未公开基准日。
目前上市公司绝大对数采用的就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现在新的窗口指导意见则提出,如采取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原则上不会再出反馈意见。
上述人士认为,这就是提倡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鼓励市场化定价,跟公开增发一样”但发行窗口期太窄,不容易发出去。
因此,如果监管层要以市场化定价导向来推进上市公司定增,扩大发行窗口期等诸多配套制度仍需跟上。
投资方向透明化
在推进定价市场化之外,定向的投资方日趋透明也是监管层在着力推进的方向。
现在上市公司的定增对象很大一部分是以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并且多数是通道角色,资方另有其人。因此在此次窗口指导意见中,如果是对于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作为发行对象的,要求在预案中对发行对象披露至最终持有人,且不能超过200人。
就现状而言,诸多机构会选择公募专户或子公司的通道参与上市公司定增,优势在于获配之后只披露公募名称,而无需披露资管计划名称,也无需披露资管计划的管理者。
一位私募高管表示,现在来看,机构借助公募通道不能绕过发行对象披露至最终持有人的新规。这也在推动定增的发行对象公开和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