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出招护盘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还不起可以延期
发布日期:2015-05-08
面对一大批在建项目的“嗷嗷待哺”,虽然融资平台公司已经明确不能新增政府性债务,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部委还是联合送出了一颗大大的定心丸。 中国政府网5月15日消息,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5月11日获得了国务院批复,银行要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地方政府则需要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
所谓融资平台公司,指的是这样一类经济实体——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稳增长的背景下,《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值得一提的是,三部委明确,如果平台公司还是无力偿还贷款,双方应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具体表述是,“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并不是地方融资平台所有的项目都能享受这一政策的。 在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成文日期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才属于在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