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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困难中小企业社保“五缓四减三补贴”

发布日期:2011-12-26      来源:杭州网
浙江对困难中小企业社保“五缓四减三补贴”
   
   五项社保费最长可缓缴半年
   
   今年以来, “资金链断裂” 、 “老板跑路” 、“企业倒闭”……种种不利消息缠绕着中小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省人力社保厅近日发文,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五项社保最长可缓缴半年。
   
   困难中小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
   
   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前提,是
   
   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困难中小企业申请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企业;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中小企业;
   
   3.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
   
   具体享受帮扶政策的范围及条件,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状况确定。
   
   具体可以享受哪些“利好”?
   
   “五缓”
   
   困难中小企业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保费,可以缓缴,期限为2012年度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由困难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地税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在缓缴期间,企业需要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保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四减”
   
   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保费,2011年集中减征困难中小企业1个月。集中减征统一在2011年12月。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正常缴纳。在省社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参保的省部属困难企业,会另行制定减征实施办法。
   
   “三补贴”
   
   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两项补贴的期限都是到2012年底,补贴期限:2011年最长不超过3个月,2012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社保补贴标准,参照当地促进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对困难中小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金标准。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保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经信(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困难中小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资金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