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减负应“釜底抽薪”
发布日期:2013-07-03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中小企业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其数量、产值持续攀升。目前,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吸收就业、改善民生、推动创新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在推动市场体制和机制建设上发挥了主导作用。但是,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受出口增速回落、通胀和人民币升值的影响,中小企业各种生产要素价格上涨,用工贵、融资难、融资贵、开拓市场难等问题不断凸显,陷入困境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多。除此之外,财政收入的增速依然远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仍在不断加重。
目前,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已经由企业呼声变成了社会各界共识。2012年国务院将中小企业减负列入了 《政府工作报告》。2009年—2012年财政部、发改委两次大规模清理收费项目,工信部也下发了《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但尽管如此,中小企业的负担依然沉重,财政方面也出现了 “一边减负,一边增收”的奇怪现象。究其根源:
一是财政体制上的原因。目前减负政策主要由相关部委推动,而中小企业税费是地方收入,在减负问题上存在着责、权、利不对称问题。地方政府若找不到替代财源,或者不能切实降低政府支出,就缺乏减负动力,即使名义上“减”了,也会用其他方式将损失补回来。
二是税制设计上的原因。我国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他税费往往与其挂钩。比如,增值税的税基由劳动者工资和利润构成,由于通胀所导致的企业工资支出增加带动增值税支出增长。又如,“五险一金”大约占工资总额的42%,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就会带动“五险一金”费用上涨。
三是存在大量的行政性收费。目前,地方的行政性收费分显性收费和隐性收费两类,后者往往搭车于企业商业性支出,如水电煤费支出中,此外,有些还被包装成市场经济的正常收费,比如事业单位的检验、检测项目收费,金融、电力、港口等大型国企的各种超过市场正常价格的收费,学会、协会乘年检之机搭车收取的会费等等。
四是统计上的原因。例如,政府提高土地拍卖价格导致中小企业多支付的土地费用是不统计入通货膨胀指数的。再如,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打着执法之名,向企业 “吃拿卡要”,对企业也是一项沉重负担。由于这些支出无法统计入企业负担,因而企业主对负担的感受,远高于统计上的负担。在我国,中小企业产品是面对市场的,它们很难通过涨价来转嫁相应负担,而只能自我消化。一旦消化不了,中小企业就只有停工破产。
今年2月张德江副总理在天津调研时指出,“发展中小企业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期的战略任务。”因此,落实政府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政策就不能够“避重就轻”和搞形象工程,而是应该采取“釜底抽薪”式的果断措施,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在这方面,我们建议:
第一,完善中小企业权利体系。对于大量的中小企业来说,因为规模比较小,在权利体系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况下缺乏足够的手段去抵制各种负担,而只能够采用非常规的手段,如行贿及偷漏税的手段削减相应的负担,这将导致大量的中小企业带病运转并为企业的发展埋下隐患。可以说,中小企业权利不明确及其所导致的负担增减机制不完善是中小企业负担“增多减少”的重要原因。如果能够让骆驼参与决定哪根稻草才是最后一根,永远就不会被压倒的骆驼;同理,中小企业如果有能力对不合理的负担说不的时候,那么中小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才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应该尽快完善中小企业权利体系,形成良好的中小企业负担形成的机制。
第二,变结构性减税为普惠性减税。当前减负政策的重点,从行业看主要是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减税,从规模看主要是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减税。从效果看,2012年我们通过对东部某省的企业负担调研,发现享受中央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还不到同类型企业的4%。可见,这个省“减税政策”的宣传效果远远大于实际效果。如果对某类中小企业减税,而其他不减税,这就会造成市场不公,并且会给地方政府留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和管理黑洞,容易形成新的政企不分和滋生腐败。为此,我们应采取普惠制减税政策,给所有中小企业以喘息之机。
第三,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和垄断性企业的改革。在我国,事业单位是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重要一环,政府把部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及收费权放给了部分事业单位,他们就能依托行政权力收取垄断高价,其结果是政府得的不多,却担了“敛财”之名,这实是得不偿失。为此,各级政府应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严格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和垄断性企业的改革。此外,我们还应建立国家监察机制,支持媒体曝光那些不执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地方政府。
第四,继续推动费改税。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我国涉企收费仍高达183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131项、基金性的29项、罚款23项,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收费项目。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既需要继续减少收费项目,同时也需要把那些必须的收费项目以税收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明确化、显性化、固定化。同时,在推进费改税过程中,还应该理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的关系,使地方政府一定的事权对应相应的财权。
第五,建立减负跟踪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中小企业的长期跟踪调查,了解当前各地区、各类中小企业负担的真实情况,并及时公布结果。通过这一方式,给那些“明减暗增”的地区以相应的压力,促进其将减负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