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发文促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4-02-28 来源:《企业导刊》
文/ 曾异香
为缓解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积极缓解当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生存和发展压力加大等问题,着力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岗位不断增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形成有利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升素质、良好成长的发展环境。
《意见》提出,把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中百万元固定资产就业人数13人以上(含13人)、人均年营业收入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的中小企业作为当前引导扶持的重点,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行业,主要任务首先是加快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探索和应用先进适用的企业管理、产品生产和市场营销技术,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企业以并购、产业联盟等方式,培育发展优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劳动生产环境,实现绿色环保发展。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产业集聚发展道路。其次是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诚信经营、质量保证、安全生产能力。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能力和企业间协作配套水平。还有要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创建自主品牌。引导企业提高商标意识,在经济活动中注册和使用商标。支持企业改进竞争模式,提高其通过运用商标开拓市场和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从事现代农业、基本生活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以及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改善企业集聚发展环境,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立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鼓励有技术、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有序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意见》提出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可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截止到2014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