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风暴再起
发布日期:2011-02-28
淘汰落后产能风暴再起
文/本刊记者 王勇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能源
局、环保部等18个部委近日联合发
文,要求地方政府最迟在2月底前
上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目
标。刚刚过去不久的落后产能淘汰
风暴再次刮起。
上述18部门联合发出的文件名
称为《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
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
该通知,只有列入最终上报的计划
名单中的企业,才能够申请中央财
政奖励资金。而对于全年未完成任
务的地区,相关部门将暂停对项目
的核准和审批。
该方案对于今后地方淘汰落
后产能实施进度制定了完整的时间
表。包括每年2月底前提出本地区重
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
12月底前,列入各地区本年度淘汰
计划的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
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次年3月底前18部委进行检查考核。
《方案》还具体规定了奖惩
措施。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
务的省(区、市)将被要求限期整
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发改
委、工信部、环保部、能源局等部
门严格控制该地区的国家投资项目,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企业方面,《方案》规定,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该企业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
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
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
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
金融债权安全,投资管理部门不予
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
地,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
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
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
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
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
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
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
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
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
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与去年相比,工信部今年要求
地方政府上报淘汰目标的时间,提前
了整整四个月,且在全国“两会”召
开和政府工作报告发布之前。去年,
工信部要求地方在6月底前,上报淘
汰目标,但不仅被地方一拖再拖,
而且最终拿到的是一份充满“水分”
的淘汰名单。分析人士认为,这一文
件的出台显示了中央对于淘汰落后
产能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决心。
自2007至2009年,中央财政采
取转移支付方式,累计安排162亿元
奖励资金,用于地方淘汰落后产能
工作。2010年,中央安排了40亿元
奖励资金。据称,2011年中央用于
淘汰落后产能的财政资金,规模不
会低于40亿。
2010年,面对着“十一五”减
排目标相差5%以上,一季度高能
耗产业不降反升的状况,国务院于
2010年5月召开会议,提出“铁腕”
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并具体明确
了钢铁、水泥、电解铝、造纸等18
个行业的淘汰目标。2010年6月,
国家发改委、电监会、银监会分别
出台措施限制能源及贷款供应。一
系列限电、限贷、限项目等节能减
排“风暴”使得20%的目标最终实
现。而这一次,18部委在一开始就
加足了砝码,将去年陆续出台的限
制政策直接写入了《方案》。
此外,《方案》还强调,对将
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
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
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
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
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
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
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
区实行问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