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底层逻辑是寻根求源的根基和原则,也是我们做人做事的法宝。如何找到公司股权架构的核心要素呢?我们从公司的本质说起,相信您在边读边思考中与首特股权团队一起找到答案。
一、公司的本质
公司是人与人形成的营利组织。我国《公司法》第2条、第3条将公司界定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76条明确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界定为营利法人。公司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惠普公司创始人戴维·帕卡德曾说:“所谓公司,就是一群人聚集在一起组成的一个机构,以共同完成一些大家单独无法完成的事,这群人贡献于社会……做一些有价值的事。”
猎豹CEO傅盛在演讲中则称:“公司的本质为基因,或者叫文化、精神、使命。当一群人共同完成一件事情,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的信仰、认知和信赖的时候,它就开始变成这家公司的基因。不论中间有多少变化,只要这些基因在,就有可能重构这家公司。”因此,对于公司的本质认识是股权架构的基础,否则,最后的结果就是公司没有做错什么,没有输给对手,但却输给了这个时代。
公司是全球经济和财富的控制实体,股权是财富占有的最高级形式。拥有股权是参与社会高级财富分配的敲门砖。因此,公司扩张的最大动力在于其股权(产权)激励,实现财富的集中和控制。如果从时间维度来分析,首特股权团队则认为,公司的本质是创造价值。基于此,可以将公司类型描述为赚钱公司和值钱公司两大类型。股权(产权)是实现价值的唯一载体,不但凝聚公司股东的合伙长久,而且还是实现公司更值钱的途径。基于以上对公司本质的理解,首特股权团队将使命定位为:“让合伙更长久,让企业更值钱。”
二、股权架构的原则
徐小平说曾:“创业的基础就是两个,一个是团队,一个是股权结构。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一定做不成。”股权架构是公司组织的顶层设计。股权架构设计不合理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甚至于“车毁人亡”,锒铛入狱。比如逻辑思维、真功夫等。因此,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必须股权架构应高度重视和清晰认识。而股权架构的原则,在首特股权团队看来,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则:
(一)法商管理是股权架构的基础
我国经济发展,目前从高速发展过渡到中高速前进阶段。在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企业发展要理清政府和企业、政治和商业的关系,重建政商关系,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企业家需要树立法治思维、“法商管理”思维,并运用到企业的经营之中。
说到法商管理,这里必须要提到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孙选中教授。1994年,孙选中教授在知识层面提出“法商结合”,为“法商管理”奠定了基础。2010年11月,正式提出了“法商管理”的概念。
企业经营者树立法商管理的思维,有助于企业在经营决策中从双重视角分析问题,比如,在作出并购决策时,不仅要从经济效益上进行评价,通过财务分析得出经济上是否可行的结论,还要从法律的视角分析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二)筑固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
公司创始人是公司发展的核心,但在股权之争中,不少创始人最终被“扫地出门”。从创始人与投资者纠纷、股东内讧、家族纷争,到资本方和野心家,一幕幕“宫斗”大剧争相登台,创始人被清洗成为了失败方难以逃脱的命运。股权架构犹如大树的根,根不牢,遇大风必倒;股权架构不合理,遇纠纷必败。因此,股权架构是基石,亦是战略核心,犹如人体的心脏,怎么强调其重要性都不为过。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创始人如何采取不同的方式,有效把握公司的控制权也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筑固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是摆在企业家面前是不可逾越的沟壑。
(三)预留股权为未来做准备
预留股权主要是对公司的技术人员以及业绩突出者、未来的投资人等,目的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融人融智融慧,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而作出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为公司的未来做准备。提前规划好预留股权,能有效避免公司值钱后股东为此出现纠纷,更有效的吸引人才、资本的进入。
(四)股权结构明晰
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进入任何资本市场,无论是IPO、新三板,都将考察股权结构是否明晰。上市公司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要求可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转让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相关规定的内容,予以把控。
三、股权架构的核心要素
(一)设计科学合理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文件。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极为重要。本文试着从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表决权、分红权、认缴新增资本比例等之间的关系,进而说明只有在熟悉掌握并灵活运用法律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到股权架构设计的游刃有余。因此,我国《公司法》中最体现律师价值、最有魅力的一句话,莫过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给股东之间的自由约定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下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为例:
1、股东持股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该问题,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比如,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两个股东,你出60万,我出40万,出资比例一定是6:4,但是法律允许你我之间按照5:5的持股比例。
2、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我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利用我国《公司法》该条的但书规定,灵活运用于股权架构,有效掌握公司控制权。
3、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就为通过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约定多种分配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实践中,很多公司在成立时,使用的公司章程用的是工商局的格式文本,往往对于法律规定的但是条款基本上忽略了,无法有效体现公司股东多样性的需求。因此,建议要充分利用法律给予的空间,进行更加合理、完善股的权架构的设计。
(二)制定易操作的股东合伙协议,有效预防股东退出纠纷
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总会遇到核心人员的波动,特别是已经持有公司股权的合伙人退出团队,如何处理合伙人手里的股份,避免合伙人因股权问题发生战争,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这就要求合伙人之间“先小人后君子”,提前设定好股权的退出机制。在设定退出机制时,还要考虑分过错退出和无过错退出两种形式。恰当的退出机制,有助于维护公司和创业项目的稳定和发展。
(三)明确股权转让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涉及到以下三个重要问题:1、绝对禁止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是否违法?2、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3、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约定?(以上三个重要问题的答案,今后单独行文,在此不展开论述)因此,在约定股权转让时,应当依法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条件。
(四)原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1、投票权委托: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比如:京东。在京东招股说明书上,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因此,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掌控了京东过半数的投票权。
2、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就特定事项在意见不一致时,采取一致行动,部分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质上把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制人行使,便于公司控制人在有融资进来股权被稀释时,继续能够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进行控制。比如,江海股份。
3、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持股平台):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后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GP)和有限合伙人(俗称:LP)。GP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LP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让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企业,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的LP,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决策,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比如:绿地集团采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架构,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格林兰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4、控制董事会:我国《公司法》第48条之规定,董事会实行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一人一票。换句话说就是董事会成员,不论是董事长、副董事长,还是普通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表决上,都只享有一票的权利,相互之间不存在表决权大小的问题,董事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明确了董事会是一个集体行使职权的公司内部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因此,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掌握了主动权。因此,创始人应当尽可能在董事会中保证多数席位,并适当控制投资人委派董事及观察员的人数;比如:阿里巴巴。
5、同股不同权(AB股):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同股不同权,但股份公司目前则不可以采取,为法律所禁止。通常适用于在美国及香港的上市公司,公司创始人虽持有较少的股权比例,但享有较大的投票权。这是公司创始人采取控制公司的核心和终极手段。比如:小米香港上市。
除了以上五种情形之外,还有定向增发、资产重组、管理层收购、修改公司章程等等方式进行公司的控制权,股权架构是一种顶层设计。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股权架构亦是一种动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