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初政府公开承诺上半年出台开放民间投资相关实施细则,到5月、6月各部门密集出台细则,时隔两年,开放民间投资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据财新记者统计,今年以来与民间投资相关的文件已经超过20个。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7月上旬召开的经济形势座谈会上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相关实施细则已全部出台,要抓好落实,尤其要在铁路、市政、能源、电信、卫生、教育等领域抓紧做几件看得见、鼓舞人心的实事,以提振投资者信心。
相对于政府的乐观态度,民间资本和观察者对这些细则并未不太乐观。
从2003年的非公经济“36条”到2010年的民间投资“新36条”,民间投资进入垄断行业,在法律政策层面已无障碍,但实践中,“玻璃门”“弹簧门”的境况并未改变。
不过,与前两次鼓励民间资本开放都处于经济上升周期不同,当前经济增长正在面临很大的下行压力。
一方面,外围环境动荡不止,经济运行正处于周期性下行阶段,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正在发生重要的结构性变化,逐渐逼近经济增速下台阶的时间窗口。
在这样的时间点上,应对金融危机那样的刺激政策空间不大,而开放民间投资反垄断,则成为不少经济学家为中国经济开出的首选药方。
此番再提民间投资开放,能否真正破除障碍?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民间投资如何接棒成为新的增长动力?
财新记者于海荣对话长期关注民间资本发展的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求解民资突围之路。
障碍何在
财新记者:“新36条”自2010年5月发布以来,实际推进并不理想,配套政策措施姗姗来迟,近期公布的金融、能源等重点领域实施细则,也被认为没有实质性开放迹象。如何评价以往政策对民间资本的开放效果?此次出台的细则又会带来多大改变?
辜胜阻:从2005年“非公经济36条”到2010年民间投资“新36条”,再到目前多部委出台配套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已经成为共识,但目前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状况依然不太理想。
有数据显示,大型民企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许多领域仍然是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但这也表明扩大民间投资的空间和潜力很大。
任何完善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体系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不断摸索、尝试、总结和完善。“新36条”配套措施的完善同样需要一个过程,政策效果显著与否,也需要时间来验证,尤其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骤然严峻的背景下,这时间可能会更长。
财新记者:为什么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能源、电信等领域会比较困难?是这些行业本身门槛高、资本密集,还是有其它原因?
辜胜阻:当前,中国民间投资进入垄断行业,在法律政策层面已无障碍,但依然难以进入。这主要是因为体制性障碍。
首先,市场准入存在多重障碍,民间资本“不能进入”。有些垄断行业是寄附于自然垄断之上的过度行政性垄断,政企合一的管理机制使得部门垄断难以破除。由于部门利益和对非公经济的歧视等因素,有关部门往往对民间资本的进入设置有形或无形的附加或限制性条款。同时,准入审批条件模糊、程序繁琐、缺乏透明度使得民间资本面临“看得见进不去”的“玻璃门”障碍。
垄断行业监管部门缺位与越位并存,竞争管制与歧视性待遇并存,也使得民间资本面临“进入也可能不得不退出”的不公平竞争的“弹簧门”障碍。
其次,缺乏有效的优惠扶持政策,民间投资受到的激励不足,民间资本“不想进入”。
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领域往往投资大、收益低、回报周期长,民间投资难以享受到与国企同等的政策性补贴、税收减免和政府注资等优惠政策,民间投资缺乏激励。
第三,投资服务体系不完善,投资风险较高,民间资本“不敢进入”。目前,民间投资存在监管多、服务少的问题,缺乏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和投资信息指导,缺乏系统、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民间投资风险较大。
同时,由于地方政府的信用约束不够、政策不稳定或不连续,在一些垄断行业的民间投资往往会遭受投资中断风险和侵权损失,投资者利益保障存在较大困难。
财新记者:在体制性原因之外,民营企业自身是否也存在问题?
辜胜阻:中国民营企业成长历程比较短,整体规模小,难以与垄断行业的现有大型企业抗衡。由于这些垄断行业大都是由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下的“条条”性部门转化而来,发展历程长,经济实力也特别雄厚,民营企业难与其抗衡。
如何打破“玻璃门”
财新记者:要想让民间资本真正进入这些行业,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辜胜阻:当前让民间资本真正进入垄断行业,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从外力上推动,大力优化市场准入机制,强力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建立民企进入援助机制,打破民资进入垄断行业的“玻璃门”和“弹簧门”等体制性障碍;另一方面,强化民间资本自身竞争力,创新民资进入方式。
财新记者:具体来说,应该如何打破体制性障碍?
辜胜阻:第一,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构建国资退出机制,加快国企非主业资产的剥离重组,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资本多元化改造、可竞争性环节分离,加快重点垄断行业的开放;
第二,优化市场准入的审批机制,规范民间投资审批程序,打破民资准入的“玻璃门”障碍;
第三,建立民企进入的援助机制,在投资待遇同等化基础上加强政策扶持,清除民企市场准入的“弹簧门”障碍;
另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国务院“新36条”的配套执行措施和考核机制,切实提高政策执行力。
财新记者:强化民间资本自身竞争力,包括哪些方面?
辜胜阻: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要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全面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其次,还要参与创新民资进入的方式,形成政府与民间力量共同投资的新格局,引导民企与国企在竞合关系中共生共荣,构建国企与民企、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机制。
财新记者:现在有一种情况,有些领域民间资本可以进入,但发展并不顺利。如何让民间资本在这些领域健康发展?
辜胜阻:进入只是开始,真正把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落到实处,需要建立鼓励、促进和保护民间投资的全面制度安排。
当前中国在“稳增长”的关键时期,应该大力度净化商业环境,通过有效手段给民间资本以足够的信心和回报,进而真正调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一要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进一步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构建包括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在内的综合性的信息平台,筛选和储备投资项目,为全社会提供准确、充分的投资信息。
二要以创业激活民间投资。应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集群建设,集聚社会资本,形成创业集群效应,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要加大财税扶持,提高投资收益,构建扶持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体系。要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充分利用各项政策保障民营投资的收益水平,提升实体经济利润回报率。
四要优化投资服务,强化投资权益保护,降低民营企业投资风险。要建立社会化投资服务体系,推进专业化的投资服务机构的建立。
同时,要强化政府的投资信用约束,尽快健全投资经营中止赔偿制度和投资产权的侵权处罚制度,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立法,完善民间投资退出机制,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风险。
五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建立社区中小银行,构建与企业构成相匹配、与企业需求相适应的融资体系。
加快放宽民间资本组建中小银行的条件限制,借鉴国外社区银行发展经验,引导现有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成规范化运作的区域性民营中小银行,让草根金融支持草根创新和草根经济。
民间投资与稳增长
财新记者:时隔近两年,再次强调“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有观点认为,这是在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时,让民间资本来接棒。做出这些号召和举动,有哪些考虑因素?
辜胜阻: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来看,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出台极为必要。今年一季度国民生产总值(GDP)增速8.1%,二季度进一步下滑到7.6%,是2009年二季度以来的最低增幅,经济形势下行较明显,稳增长已经成为当前十分重要的任务。
关于稳定经济增长,当前社会上有两大类观点。一类是主张用老办法来稳定经济增长,包括财政政策刺激和放松房地产调控。
另一类是主张用新办法来稳定经济增长,如激活民间投资、促进消费、对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实行定向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减税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中西部后发地区发展。
老办法是难以为继的,而在新办法中,扩大民间投资应成为重点。
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出口是一个很难改变的变量,消费是一个慢变量,而投资是一个快变量,可以立竿见影。投资又可分为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公共投资和民间投资。
政府公共投资作用力虽强,但难以持久。当前的财政收支预算约束、地方政府财政配套能力不足都对政府投资形成了一定的制约。民间投资效率高、可持续性强,是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与活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因此,当前稳增长要采取“中医”式的疗法:扩大民间投资,减税费,货币政策向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定向宽松,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使民间投资成为稳增长主力,稳增长才有坚实基础。
财新记者:目前企业盈利状况并不好,投资意愿并不强,如何才能使民间资本接棒“稳增长”?
辜胜阻:在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时,让民间资本来接棒有很大难度,关键是要实施以减税费为重点的积极财政政策,缓解企业生存困境,调动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对小微企业减税要从“百亿级”发展“千亿级”,防止多种因素叠加致使大量企业“硬着陆”。
要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加大所得税优惠,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步伐,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要加快税制改革,对初创小微企业实行免税,研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向税基统一、少税种、低税率的“简单税”转变。
进一步减少、简化行政审批,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坚决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治理乱罚款、滥评比、乱收费等。
另外,要落实政府采购、合理的定价和收费补偿机制,出台具有可操作性和无歧视性的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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