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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服务


简化展览审批 强化政府监管

发布日期:2016-03-23      来源:http://expo.ce.cn/

    日前,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取消部分展览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后续衔接工作和试运行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取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后续衔接,加强展览业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以下简称《决定》),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申请;已受理但在《决定》发布之日未批复的,终止相关审批并退还申请材料。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确保《决定》得到落实。

    商务部负责的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条件和程序保持不变。

    完善统计监测体系

    根据《通知》,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举措之一,商务部开发建设了“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于3月1日起在全国试运行。

    该系统包括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境内举办商业展(含涉外展、内贸展、涉台类展会)、境外办展、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等业务模块,以及展馆企业、展览主办单位、展览服务商等信息模块。

    《通知》明确,系统试运行初期,为不影响由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展览项目的正常申请和工作流程,网上填报和纸质申请暂时并行。自5月1日起,该系统将全面推行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预审批和总结报送。

    届时,展会主办单位需通过该系统填报项目申请,经网上预审批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避免企业由于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等原因而多次补充材料。待该系统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后,将逐步减少纸质申请材料内容。

    优化政府公共服务

    《通知》提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展览业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展览项目的监管以展会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展览会主办单位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为辅,形成合力。及时跟踪了解当地展览业发展特点和趋势,注意收集该项行政审批取消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托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和优化展览业统计,将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为研究完善扶持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通知》要求,按规定报商务部审批的展览项目,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出具意见时,应通过该系统核查展览会相关信息填报。对于无需商务系统审批的展览项目,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

    据悉,今年1月1日以来举办的展览项目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信息补录。展览会信息采集将作为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评选、诚信体系建设的参考依据。其中,展会基本信息将通过该系统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