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抱民营银行的春天
发布日期:2015-07-23 来源:导刊社 作者:余丰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银行业发展乃至整个金融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长期以来,金融资源配置不公是一个顽疾,原因之一是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相对垄断了金融资源配置市场,没有给弱势群体、产业量身定做的金融机构,使得不受待见的中小微、三农产业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非常低。其中,民营银行缺乏是金融业一大弊端,正在阻碍整个经济的发展。民营银行发展常态化,民间资本设立银行开闸,将彻底改变银行业格局,特别是互联网金融银行兴起将对现有银行业带来较大冲击。可以预见的是,中小微企业等寻求金融资源的途径和渠道都将大大增加,融资难融资贵有望彻底解决。
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没有商业银行,只有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基本充当财政出纳的附庸作用。后来严格按照各自称谓,分别将业务领域限制在工商业、农业、基本建设和进出口上,不敢越雷池一步。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四大专业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轨,但单一国有制大银行格局没有改变。90年代末期,商业银行法出台一直到2003年第一次修改,银行机构始终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只有民生银行一家是真正意义的民营银行,而且是大型银行。尽管各地通过改制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出现一些小型银行,但民营银行发展十分缓慢。尽管有商业银行法,不过民资设立银行基本被拒之门外。这是造成金融资源配置不公,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原因之一。
去年民营资本试点设立五家民营银行尽管都已经开业,但进度并不理想。这对于遏制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都十分不利。
民资设立商业银行全面铺开有助于解决中国经济中最为迫切和现实的问题,并将重构中国金融特别是银行业的格局。
本来按照现行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完全可以依法放开民营资本设立商业银行。而国务院批转了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意见,针对民间资本形态设立银行出台专门意见,足以看出对民间资本设立银行的重视。
大政方针的政策环境基础建立以后,就看民间资本谁能抓住这个机会。据说有40多家民企已经提出申请,越快越好,越快机会越大。民营银行发展潜力非常巨大,其相对大型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经营上的灵活性,竞争力,占领市场的能力,盈利能力等非常强。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出台,给民营银行的软肋-信用信誉增加了几根强硬肋骨。使得其与大型银行在一个信誉平台上竞争。只要抓住机会,一定能够发展壮大。
就《意见》本身来说,也有值得商榷和完善之处。《意见》第二大项基本原则中的第一项基本原则是“积极发展,公平对待”:要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类资本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但通读《意见》后,感觉到该《意见》是在《商业银行法》外,对民间资本设立银行提出更加苛刻和严格的条件。何谈公平对待呢?
比如:在准入条件上《意见》要求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条件”。对投资入股设立商业银行的股东如此要求,在商业银行法里是看不到的,是对民间资本额外附加的苛刻条款。按理说,无论何种资本投资入股民营银行,都只是承担自己股份额度的有限责任,设立的民营银行是独立法人,应该承担一切民事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投资入股股东如此严格要求,完全没有必要。
再比如:《意见》确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完全是六指挠痒、多那一道道。这所谓的五项原则,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制度等法律法规都覆盖和包括进去了。这是附加给民间资本设立银行的额外条件。
又比如:“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一方面“特定战略”的概念非常模糊,玩这样的华丽辞藻没有多大意思。另一方面“差异化的市场定位”是企业内部经营战略的事情,监管部门根本无需要求和插手。况且,民营银行设立将会成为常态,民营银行将大量出现,都要求“差异化的市场定位”怎么行呢?过分强调差异化,也必然影响到银行业整体竞争格局的形成,最终影响到银行业市场效率。
当然,瑕不掩瑜,开弓没有回头箭,民营银行的春天已经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