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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央专项资金支持30地市防治重金属污染(附名单)

发布日期:2015-07-03

2009年-2011年期间,我国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了一大批重金属污染防治、民生应急、清洁生产等项目,带动社会和企业大量投入,对解决各地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削减重金属排放量、降低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等,发挥了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但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支持的项目分散,资金额度小,资金效益发挥不明显。2015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改进专项资金分配方式,采用竞争性申报和评审方式,明确《规划》重点区域所在的地市人民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择优支持一批重点区域开展治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透露,中央财政近日下达专项资金约28亿元,用于重点支持30个地市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据悉,获专项资金支持的30个地市是通过竞争排名确定的。2015年5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组织开展了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择优支持一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开展综合整治,以提高专项资金效益,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并与“十三五”规划衔接。这标志着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了重大改革,改变过去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省的方法,将《规划》重点任务和资金分配联动起来,突出防治重点,以区域整体绩效为导向,通过组织各地竞争申报,择优支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通过初步审查和现场竞争评审,在对申报区域污染治理的紧迫性、方案的合理性、基础工作条件、保障措施等方面深入考察的基础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对综合排名前30位的地市(下辖38个重点区域)予以支持。中央资金将连续三年对重点区域进行支持,其中2015年下达资金279315万元,用于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同时,根据2014年度《规划》实施考核结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市,资金安排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中央资金下达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严格监管和绩效考评,要求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明确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目标时限和任务分工,力争“十三五”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