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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服务


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走出去”?

发布日期:2015-06-03      来源:中国税务网
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差额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免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明确,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七)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八)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3.零税率。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

差额征税时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退(免)税按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有关规定。

 

营业税 政策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第一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关于天津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规定,2011年8月1日起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规定,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对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其他免征营业税的劳务还包括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小贴士

外派海员劳务,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出口退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属于视同出口业务,可以按规定申请退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小贴士

财税〔2012〕39号文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出口的进项税额未抵扣过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二是出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过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按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和电子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不得申报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