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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布 新增3条融资支持

发布日期:2015-04-28      来源:一财网

4月27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台,将于6月1日起施行。《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有不少改动,其中条款数新增9条至60条,最大变化是新增了对特许经营提供融资支持的条款。

融资支持新三条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办法》最大变化就是新增了三条对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条款。

《办法》新增的第二十条称,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 年。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新增第二十四条称,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新增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不过,财政部官员曾公开表示,调研发现可能不少地方借特许经营名义,借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名义,又变相搞政府负债,而这些又没有纳入预算管理。要谨防这种变相负债。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设立基金等形式入股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资本金。产业基金本质上是一种新的融资媒介,由一家基金、券商、信托建立,以股权的形式介入项目公司,参与施工建设。表面上是表外融资,不增加地方债务,但地方财政多出具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安慰函”,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保,明为股权实为债权,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

另外,《办法》还新增了对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安排和财政风险方面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称,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办法》第三十五条称,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适用范围锁定五大领域

《办法》第二条明确,我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这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模糊表述相比,更加明确了特许经营范围为五大领域: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而该《办法》不只是以国家发改委一个部门名义发表,而是联合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和央行五部门联合发布,也保证了该法贯彻执行。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曾表示,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委员会、国务院正在推进相关法律和条例的立法工作,但由于立法周期较长,最后决定由国家发改委先行出台《办法》。

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办法》出台的背景是,国家重视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而这就涉及到特许经营立法,由于立法涉及到的各方分歧较大,所以先在国家发改委层面出了《办法》,目的是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到垄断行业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中来。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部分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规定为10年,而《办法》没有了10年的提法,只是要求“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 年。”

这相比意见稿更具有灵活性。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经过政府和特许经营者协商,期限可以超过30年。

在特许经营协议订立方面,《办法》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较征求意见稿更加详细。比如,新增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另外,《办法》对可行性评估的内容要求也更为具体。

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办法》的出台,可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