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分支机构考核办法
(2015年3月20日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分支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条件,借助协会平台,着重发展主营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有效延伸协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提升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能力。同时,进一步促进分支机构所依托的单位拓展自身的业务,实现较快、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考核的程序
1.各分支机构每年一月向协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并同时报送会员(或盟员等机构成员)的最新数据信息。
2.协会通过召开分支机构服务对象座谈会、向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该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3.协会认为必要时,有权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被授权业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协会对分支机构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如发现重大问题,协会有权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相关规定和协会章程的情况;
2.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是否对该分支机构提出过批评、警告或提出重大意见的情况;
3.服务对象对该分支机构的反映情况;
4.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主营业务及其它业务情况;
5.分支机构履行其他各项义务的情况。
第五条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分支机构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级,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当年考核情况民主协商确定。
协会对A级分支机构进行表彰,并给予重点支持;对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分支机构,协会将终止授权。
考核结果将及时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协会依规随时终止授权:
1.涉嫌违法违规等事项的;
2.企业提出严重投诉,经查确有问题的;
3.地方政府提出重大意见的;
4.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批评或警告的;
5.违规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的;
6.违规向企业收取各类非法费用的;
7.开展活动违规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8.连续二年不突出主营业务,所开展的活动与专业委员会(分会)名实不相符;
9.未按时缴纳当年会费的。
被协会终止授权的单位,原则上协会不再授权其运营其他分支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