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4年4月2日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等规定,为加强对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各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协会办公会研究,并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协会发文任命。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后缀为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三者其中之一,协会统一制作证书和牌匾授予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条 分支机构遵照民发【2014】38号文件和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规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第六条 分支机构使用印章应严格按照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印发文件,需经协会办公室审核,报协会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一月份,向协会呈报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