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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决定》更多亮点可期

发布日期:2014-10-24      来源:一财网
十八届四中全会前后,“依法治国”成为全社会的高频词。
   
   昨日,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随后还发布了全体会议公报。
   
   在一些学者看来,公报的内容已经出现不少亮点,各界更加期待稍后公布的《决定》。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浦兴祖就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由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和《决定》有较大的不同,所以公众对即将公布的《决定》抱有更高期待。
   
   
   
   亮点一:
   
   强化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从公报透露的一些亮点来看,《决定》也是有可能给大众一个惊喜的。比如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浦兴祖即认为这是亮点之一,因为此前行政机关内部针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较弱,虽然也有法制部门,但是他们对重大决策的影响力可能并不强。“尽管外部制约,比如人大的监督机制也很重要,但这次特别强调了行政机关内部的‘自律’,这也是符合实际的。”浦兴祖说。
   
   尤其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两个追责机制在其他文件中也出现过,但主要是针对干部任免、司法错案追究等环节,如今是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
   
   浦兴祖认为这是有的放矢。不少地方和部门决策出现短期化和短视化倾向。提出终身追责后,有助于遏制部分官员的短期和短视行为——如果决策失误,无论将来是退休还是升职,都将面临追责。
   
   不过,也有学者提出,终身追责也需要配套细则,否则不容易落实。
   
   亮点二:
   
   人大主导立法防部门利益
   
   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良法’和‘善治’这些新鲜提法也是公报的亮点之一。”浦兴祖说。
   
   既然要求良法,这就对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作出更高的要求。公报中还提到“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浦兴祖认为这是有所指的,因为在现实中立法的主导权可能是在政府部门,由于很多法律涉及不同专业领域,由部门起草也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这很容易出现一种不良倾向,即以立法成为巩固部门利益的手段。
   
   去年3月26日,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在谈到依法促廉方面要求时,李克强总理称,让权力在法治下运行,是廉洁政府建设的根本保证。法必须大于权,决不允许权大于法,杜绝部门利益法制化。换句话说,这就是要求人大在主导立法工作上面可以有更大的作为,人大对立法的主导能够最大程度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
   
   亮点三:
   
   呼应国家治理现代化
   
   公报还首次提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包括五个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体系的建设和落实最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浦兴祖认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中全会对法治体系的表述也是对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呼应,这种继承与发展也是一大亮点。尤其是公报提到“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它的核心还是要解决法大还是权大的课题。
   
   当然,这个庞大的课题也需要分解成一个个细节问题。比如,长期以来都存在领导干预司法判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这些提法虽然初次见诸公报,但这些亮点已经在一些地方试点。去年10月,最高法院确定上海二中院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法院,进行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其中一项改革就是设立“负面清单”,规定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等。本报记者从上海二中院了解到,法院院长、庭长在相关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要记入会议记录并归卷或留存,做到全程留痕。
   
   除此之外,公报还涉及不少司法改革亮点,比如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